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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之“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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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之“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

“目前的高质量专利申请不能仅仅局限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涉及的高新技能方案,对付外不雅观设计所对应的独特设计构思,企业同样须要进行高质量的申请布局,如此,在后续的商业运营中才能切实的得到有效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贰话不说 广州新诺专利牌号事务所

笔者在之前磋商过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一种比较分外的产品即“变革状态产品”,那么,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还有两种比较分外的产品,便是“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
对付“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的理解,我们仍旧可以从法律定义、确权角度和维权角度等维度进行阐述解释,以辨二者差异。

1、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定义

关于“组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
”同时,对“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可以概况分为:组装关系唯一、组装关系不唯一、及无组装关系。
实在,相对付《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对组件产品的定义“由数件物品组合一体的产品,个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利用代价,组合成一体时才能利用的产品为组件产品”可以看出,2010年版“组件产品”的定义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每个构件没有独立的利用代价,也便是说,具有独立利用代价的构件组成的产品也可以定义为“组件产品”,很明显,这个定义修正实际上扩大了“组件产品”的范围。

关于“套件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一部分第三章9.2节中提及“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个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利用代价,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表示出其组合利用代价的产品。
”从“套件产品”(成套产品)的法律阐明可以看出,套件产品强调的是“套件产品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利用代价”。

因此,从上述“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法律阐明来看,当“组件产品”中的每一个构件均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时,也可以作为“套件产品”。
普通点理解,“组件产品”的范围涵盖了“套件产品”,“套件产品”可以理解为一种分外的“组件产品”。

举例解释,如以下截图所示的杯子和杯碟两个构件,当杯子和杯碟分别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时,可以作为“套件产品”进行申请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图1示例),也可以作为“组件产品”进行申请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图2示例);而假设杯碟不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时,那么只能作为“组件产品”进行申请外不雅观设计专利。

2、“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的维权保护

关于“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最高公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专利权轇轕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二)》(以下简称最高院法律阐明二),个中第十五条规定“对付成套产品的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不雅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对付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只要被诉产品与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某一个产品相同或相似,即可构成专利侵权,也便是说“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每一产品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见专利权。

关于“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最高院法律阐明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付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不雅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付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不雅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短缺其单个构件的外不雅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该条款规定可知,对付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须要与组合状态的组件产品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不过如果被诉产品短缺该外不雅观设计的部分构件或者部分构件与该外不雅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但这部分短缺或不相同不相似的单个构件对一样平常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产品仍旧构成侵权;而对付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被诉产品须要包含组件产品中所有构件且与组件产品中对应每一构件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专利侵权。

从以上最高院法律阐明关于“组件产品”“套件产品”的侵权比对原则可以理解到,在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维权保护方面,在同样条件情形下,“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维权效果要优于“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

举例解释,上述【1】部分中截图示例的杯子和杯碟外不雅观设计,在杯子和杯碟均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情形下,如果杯子和杯碟以“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如果被诉产品只是杯子而没有杯碟,那么,被诉产品将不构成侵权;如果杯子和杯碟以“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如果被诉产品只是杯子而没有杯碟,那么,仍旧可以只用“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的杯子外不雅观设计主见专利权进行保护,被诉产品杯子则构成侵权。

3、“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审理

针对“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四部分第五章5.2.5.1节中提及“对付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在购买和利用时,一样平常消费者会对组件产品组合状态的整体外不雅观设计留下印象,以是,应该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不雅观设计为工具,而不因此所有单个构件的外不雅观为工具进行判断。
而对付组装关系不唯一或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一样平常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不雅观留下印象,以是,应该以组件产品中所有单个构件的外不雅观为工具进行判断。
”也便是说,在无效发布要求程序中,虽然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进行比拟的工具有所不同,但组件产品始终为一件产品,不能由于个中部分构件与比拟专利相同或附近似而宣告该部分构件无效,也不能由此断定涉案专利与比拟专利相同或附近似,进而得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结论。

针对“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从上述套件产品的定义和维权保护的论述内容可知,“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每件产品均具有独立利用代价,均可单独受保护和主见专利权,因此,在无效发布要求程序中,“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不同的比拟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产品外不雅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比拟。
当“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的部分产品与比拟设计相同或者附近似时,该部分产品为无效外不雅观设计,但并不影响“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其它部分产品专利的有效性。
也便是说,对付“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可以发布个中的部分产品专利权无效,而保留部分产品专利权有效,保留有效的该部分产品专利权仍可单独受保护和主见专利权。

基于上述论述可知,在专利权无效发布要求程序中,在专利权稳定性方面,“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要优于“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

举例解释,还是以上述【1】部分截图的杯子和杯碟产品作为示例,如果杯子和杯碟是作为“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比拟设计找到相同的杯子设计,那么,无法仅由该杯子比拟设计发布此“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如果杯子和杯碟是作为“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比拟设计找到相同的杯子设计,那么,可以由该杯子比拟设计发布此“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中的杯子专利无效,仅保留杯碟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有效。

4、“组件产品”“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专利申请布局

综上,虽然“组件产品”“套件产品”从名称看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这两种类型的外不雅观设计专利在确权方面和维权方面却有着极大的不同,各有利弊,对权利人权柄的影响也是大不相同。
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产品在前期进行外不雅观设计申请时,须要慎重考虑,须要结合产品实际情形提前做好申请布局方案。

以下为几种可供选择的申请建议:

Ⅰ、如果各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定义且各项产品不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此时只能作为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进行申请;

Ⅱ、如果各项产品符合组件产品定义且个中部分产品具有独立利用代价,若该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则可以将整体产品进行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进行申请,同时将该部分产品分别单独进行外不雅观设计申请,这样的话,整体产品和部分产品均能得到保护;

Ⅲ、如果各项产品既符合组件产品定义又符合套件产品定义,即每一项产品均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此时,如果每一项产品均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建议可以作为套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进行申请,稳定性好且每一产品均能得到保护,而且能够减少专利本钱;

Ⅳ、如果各项产品既符合组件产品定义又符合套件产品定义,即每一项产品均具有独立利用代价,此时,如果个中部分产品符合单独授权条件,建议可以作为组件产品外不雅观设计进行申请,同时将该部分符合单独授权条件的产品单独进行外不雅观设计申请。

5、结语

笔者认为,目前的高质量专利申请不能仅仅局限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涉及的高新技能方案,对付外不雅观设计所对应的独特设计构思,企业同样须要进行高质量的申请布局,如此,在后续的商业运营中才能切实的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备注:

①单玉秋,《浅析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差异》,中国知识产权报。

②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

③示例图片选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文献,仅作示例解释,无作它用。

(原标题:再谈外不雅观设计专利之“组件产品”和“套件产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贰话不说 广州新诺专利牌号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正: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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