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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该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管海关监管。
二、个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境的免税额哀求(境外购入)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乘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 进境居民乘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公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该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20种商品,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的哀求,分别为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摄影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流机、微型打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打算器、打字机及笔墨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免税物品仅为个人自用,不得在境内二次发卖。
三、个人携带行李物品进境的征税哀求(境外购入)
进境居民乘客携带超出5000元公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四、短期内多次来往乘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变(短期内多次往来)
根据财关税〔2024〕2号的哀求,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互助区、以及经“二线”来往互助区和内地的乘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个中,横琴与澳门特殊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公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
五、进出境乘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哀求(境内带出又购入)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的哀求,“进出境乘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乘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利用的自用物品。
自用物品的范围包括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笔墨处理机以及其他海关批准的物品。
进境乘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乘客)携带签署自用物品,每种限一件。乘客应主动向海关报告,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乘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分外缘故原由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田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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