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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发〔2009〕6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列为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
第三条试点县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试点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新农保试点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覆盖面为10%的县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
第七条新农保试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
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
第十二条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县区并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九条新农保试点县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中青年农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制订新农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新农保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加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并做实个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新农保基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八条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六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试点时同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对农民的参保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要注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加大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三条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原老农保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按不突破农村应参保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增加工作人员,并明确单位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优先从事业单位、乡镇富余人员中调剂,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各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乡镇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新招聘社保协理员等办法,增强经办及服务能力。
第七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试点县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试点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试点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开展试点。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试点。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事分开、相互监督的原则,为市、县区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调剂、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网络建设和工作经费,确保全市新农保工作正常运行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农综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重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使新农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按照中、省部署,适时开展试点。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争取省级试点或自行开展试点。
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70周岁以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办法和资金分担比例与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相同。
自行开展试点的县区,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农村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与汉台区享受同等的市级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试点同步进行。
第四十五条国家新农保试点扩大时,优先从已开展有县区政府补贴的新农保试点县区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试点县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国家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级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自行开展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上级批准试点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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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4月10日至6月30日。
参保对象
凡具有汉中市户籍,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服兵役、服刑人员)未满60周岁、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保缴费。
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
(一)缴费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依次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二)财政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的财政补贴标准为:年缴费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的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的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2.依据(陕人社发〔2014〕51号)《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符合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等条件的参保对象,每人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0元,省市县代缴1800元;上述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100元,省市县代缴1900元。(备注:2020年新增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原代缴标准不变。)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参保对象中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50元。(备注:残疾人保费代缴、财政补贴仅限于当年缴费,补缴不予享受。)
4.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保费;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100元保费。
5.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由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费征缴工作由税务部门统一负责。
参保缴费渠道
(一)参保渠道及身份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各镇(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通过“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有特殊身份的参保人员,可前往参保所在地镇(办)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进行特殊身份维护,经办机构将维护好的特殊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推送税务部门更新后即可缴费。
(二)缴费渠道
1.您可通过微信APP的“城市服务”、“支付宝”APP的“陕西社保缴费”、“陕西养老保险”APP的“我要缴费”以及“云闪付”APP的“城市服务”办理缴费业务。
2.您也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合作社、秦农银行及其开通的柜面、自助终端和线上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3.您还可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缴费”、办税服务厅柜面(仅收现金)或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业务。
(三)补缴业务
参保人办理往年补缴业务,须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办理补缴核定业务后,通过当地税务部门公布的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后,参保人应在当天完成缴费。当天未缴费或者当天未支付成功的核定信息,次日凌晨自动作废,参保人须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重新办理补缴核定业务。
(四)缴费票据
1.参保人在线上渠道缴费的,电子缴费凭据即可作为缴费票据。
2.参保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同时,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作为缴费票据。
3.参保人亦可凭电子缴费凭据、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村(社区)或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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