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时间:2024-01-25 03:31:02
在一个个活生生的用电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多学习安全用电常识,尤其是工业企业用电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更大。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常识
1.思想重视
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的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2.不私自拉线与违章使用电器
不能私拉私接电线、不能在电线上或其它电器装置上悬挂衣物和杂物、不能私自加装使用大功率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装置,如有需要,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
3.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装置,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及维修电器、电闸及插座
4.在浴室或溼度较大的地方使用电器装置如电吹风,应确保室内通风良好,避免因电器的绝缘变差而发生触电事故。
5.确保电器装置良好散热如电视机、电热开水器、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装置或引起火灾。
6.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装置、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执行中的装置机械传动位置,对装置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7.溼手或赤脚不要接触开关、插座、插头和各种电源介面,不要用溼布抹照明用具和电器装置。
8.移动电器装置时,必须切断电源。
9.发现电器装置冒烟或闻到异味焦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查和维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
10.发现电线破损要及时更换或用绝缘胶布扎好,严禁用普通医用胶布或其他胶带包扎。
11.电气装置的安装、维修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2.操作者应十分熟悉装置的总闸和所操作装置的效能。
13.操作者在电工维修装置的时侯,不能擅自离开,要进行监护,等待维修完毕后的试车。
14.熟悉自己生产现场或宿舍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位置如车间、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等,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应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15.未经有关部门的许可不能擅自进入电房或电气施工现场。
16.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器具金属外壳做好接地保护或加装漏电保护器,不要忘记用三线插座、插头和安装接地线。
17.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电器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18.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
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电源未切断前不可解除伤者,若电源未能切断,应用不导电的物体移开电源或电线切勿用手触及带电者;切勿用潮溼的物件搬动电者;切勿用潮溼的工具或金属物拨开电线;
2检查及现场抢救:
将触电者移到通风干燥处,解开紧身衣服;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的粘液,如有假牙,则取下;就地抢救,如呼吸停止,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抢救,若心脏停止跳动或不规则颤动,可进行人工胸外挤压法抢救。不能无故中断。
3转送医疗机构:
打电话呼叫救护车;自己车送医院时,触电者应平躺与车上,不要蜷曲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抢救。
19.电器火灾处理
1立即切断电源,检视有无触电人员,实施抢救;
2用灭火器或车间备用灭火砂将火扑灭;
3无法切断电源时,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灭火,不要要水及泡沫灭火剂,推荐使用CO2灭火器;
4迅速拨打110或119报警电话;
警告:
5电源未切断时,切勿把水浇到电气用具或开关上;
6如果电气用具或插头仍在着火,切勿用手碰及电气用具的开关。
7发现电线段落在地上,不要用手直接去捡。
注意事项:
1、现场接电、送电应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应持有、严禁非电工随意私拉接。
2、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制作或外购应规范;外壳宜用金属,并应注意防水、防尘;电气器件应牢固装在上;动力线、照明线应分路设定;装置要求“一机一闸”,严禁多个装置共用一只开关。
3、严禁带“病”执行;停用的装置,要拉闸断电,锁好相关的、;装置搬迁时应先将电源拉掉。
4、严禁使用破损、老化的电缆;电缆要尽量用避免中间接头,如不可避免,应妥善处理好接头处的抗拉和绝缘效能;现场禁用一般花线、护导线;的二次线多股软线长度不应大于30m。
5、、内开关、闸刀、插头、插座等零部件应齐全;配电箱内要有件,做到“一箱一漏”;要符合引数要求;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使用。
6、、工具要可靠接地;、要并联接地,严禁串联地或接零;移动式工具或手持式工具,线截面不得小于的1/3,并不得小于1.5mm2。
7、装置、灯具的必须经过开关的控制;发热电器如要高架、固定、远离品;人防、高温、潮溼、有导电粉尘或其他恶劣条件的场所,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现场电缆不得乱拖乱拉,须尽可能埋地或高挂;施工生活区不准使用等存在隐患的电器。
8、高大装置工作范围内应避开;轨道应良好接地;动作要准确可靠;电器箱、柜等要有防雨要措施。
9、对于夜间可能影响车辆通行的机械装置,要设定醒目的红;灯电源应接在施工总电源的前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第四条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第六条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企产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第十条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第十一条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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