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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飞心情电动自行车发卖中央被罚款42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5:15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惩罚〔2023〕1544号

北京腾飞心情电动自行车发卖中央被罚款42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腾飞心情电动自行车发卖中央

行政相对人种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5MA010N967U

工商注册号

110115604253551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奇迹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宋芳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05月20日,当事人自北京志亮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规格型号为TDT84-1的电动自行车2台,进货价为每台车899元,购入规格型号为TDT77Z的电动自行车2台,进货价为每台车999元,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隆熟年夜街1号院1号楼1至2层二单元1-7的经营场所内,以每台TDT84-1Z型号电动车1000元,每台TDT77Z型号电动车1100元的价格进行发卖。
2023年05月2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考验研究院以1000元/辆的价格购买了1台规格型号为TDT84-1的电动自行车,以1100元/辆的价格购买了1台规格型号为TDT7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考验,考验结论不合格。
经营场所内存有已封样的1台规格型号为TDT84-1的电动自行车,1台规格型号为TDT77Z的电动自行车。
截止2023年06月08日,当事人未发卖出上述商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4200元。
以上有当事人的陈述、产品考验报告、现场检讨照片、进货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惩罚依据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惩罚种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

惩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惩罚如下:罚款:4200元;没收造孽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4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0.2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惩罚决定日期

2023-07-07

惩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07

惩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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