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7:54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迅速上升,特殊是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新政正式履行以来,跨境电商领域康健有序,发达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
但不可忽略的是,作为新业态,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仍在推陈出新、不断创新中,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滋长了许多以伪报贸易办法、低报价格办法为主的走私犯罪。在此形势下,如何对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做到一分为二地看待,对社会危害性大、主不雅观恶性深、影响恶劣的走私犯罪严厉打击,对社会危害性小、积极合规整改的企业予以勾引和扶持,贯彻落实最高检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少捕慎诉的精神,是我们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审查机关目前试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为办理此问题供应了思路。一、跨境电商走私的特色
跨境电商因其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等特色,改造了传统的进出口商业模式。但个中的走私问题并未超出刑法有关走私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实在质仍为“躲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定性管理”,只不过在走私办法上融入了电子商务的元素。因此,在对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谈论时,应在传统走私犯罪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解构,同时把稳因躲避跨境电商分外政策,尤其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政策而构成走私行为的分外性。
跨境电商走私紧张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纳伪报贸易办法、瞒报数量、低报价格等办法进行走私。其特色可以概括为:(1)科技化。跨境电商通过互联网进行整套交易环节,因此具备更高的科学技能运用能力,将智能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商业特色融入走私办法中,以降落被查获的概率;(2)以通关走私为主。跨境电商走私紧张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采纳伪报、低报的办法偷逃应纳税款,后续走私、间接走私和水上走私较为罕见;(3)以走私普通货色为主。大多数跨境电商走私的工具是普通货色,常见的有奶粉、药品等,走私违禁品的情形较少;(4)走私办法多样化。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也涌现了许多新的走私办法,常见的有“刷单”走私、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
二、正面规定和类型剖析
(一)关于跨境电商走私的监管规定
走私犯罪是范例的行政犯,认定某种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一定意味着该行为首先违反了海关在该领域的行政监管规定。因此,厘清有关跨境电商的监管哀求,尤其是干系规定中对走私行为的剖断标准尤为主要。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领域,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几份监管规定即《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2016年4.8新政”)、《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和《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监管有关事情的关照》(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关照》)。
个中涉及走私行为的最新监管规定为:《486号关照》第四、(五)、5条规定:“海关对违反本关照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发卖供应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涌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发卖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企业依法进行惩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194号公告》第八、(二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发卖供应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涌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发卖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形的企业依法进行惩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综合两份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所谓跨境电商伪报贸易办法的犯罪行为紧张包括:(1)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2)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或者负有审核责任的主体未尽任务导致该情形涌现;(3)进行二次发卖或为二次发卖供应便利。
(二)跨境电商走私紧张有以下几种常见手段:
1.伪报贸易办法
“刷单”是最常见的伪报贸易走私办法,详细手段为:走私的个人、单位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技能购买或获取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以此为根本制作虚假订单;利用快递行业监管漏洞和支付机构监管漏洞,制作虚假快递单和假造支付单。这样,假造的信息在电子商务通关做事平台上构成了“三单同等”,走私个人或单位以假造的信息享受了税收优惠和便利化通关。“刷单”走私的流程示意图如图①所示。
2.低报价格
跨境电商低报价格是基于跨境电商平台上天生的真实有效的订单来进行价格造假,其详细走私办法为:走私单位根据其他电商平台真实订单中的个人买家身份信息、收件地址、货品名称、数量,在虚假平台上天生虚拟“订单”,其价格为自行制订的低报价格。再由支付企业依照低报价格的假订单进行收付款,由此形成了虚假支付信息。低报价格走私的流程示意图如图②所示。
3.包税入口
包税入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与物流公司签订类似“包通关”协议,但每每“包通关”的用度明显低于物流公司正常“报关+运输”的本钱。换言之,物流公司如需盈利,一定会采纳违法手段清关。乃至在有些协议中,双方会有关于海关创造违法清关、查扣商品的对赌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仍旧与该物流公司互助,很可能被推断为对走私行为具有间接故意,进而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4.“推单”走私
所谓“推单”,便是其他商主体将消费者的下单“转推”给跨境电商平台,由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代推订单。推单的核心运营办法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境外商家,或境内淘宝、微商等店铺,或其他未在海关备案的电商平台互助,将消费者的真实订单导入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根据导入的真实订单匹配支付单和物流单,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终极以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模式将境外商品报告入境并直接寄送至下单的消费者。推单走私的流程示意图如图③所示。
5.其他办法
跨境电商还可能被认定构成走私的环境包括:(1)伪报品名。只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清单》上的商品能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税收优惠,但部分商家将清单外商品伪报为清单内商品,从而冒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税收优惠政策。(2)退货漏税。根据《194号公告》,如发生退货,退回的商品应该符合二次发卖哀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实践中,有些消费者由于其他缘故原由超过30天才退货,或者电商企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存储在海内仓库而非退回原保税区仓库,这种情形下跨境电商企业如未按时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也可能被认定为走私。
(作者单位:金杜状师事务所)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ktwx/32806.html
上一篇:正式验收!用友现代做事行业助力山西大年夜众电子财务数智化转型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