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时间:2024-01-30 14:15:03
酒店的消防设施设备主要有:
1、水灭火系统(水泵、水池、水箱、稳压装置、水泵结合器、供水管网和喷头、消火栓、控制阀门、末端试水等组成)。
2、应急照明系统(双电源箱或者EPS电源、应急照明箱、应急灯、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主机、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组成)。
4、防排烟系统(加压、排烟风机,防火阀,加压、排烟口及管路)。
5、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门、防火窗、挡烟垂壁和防火墙)。
6、疏散(消防通道、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前室、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救援场地等)。
7、灭火器具(灭火器、救援包、防火服等)。
扩展资料:
消防设施的保养与维护:
1、室外消火栓由于处在室外,经常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坏,所以要经常维护。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至少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两个月应对水流指示器进行一次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进行一次功能试验。
4、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统的心脏,因此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检查水泵运行是否正常,出水压力是否达到设计规定值。每年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火警联动试验,以检验火灾发生时水消防系统是否迅速开通投入灭火作业。
5、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每半年应检查泡沫液及其贮存器、过滤器、产生泡沫的有关装置,对地下管道应至少5年检查一次。
6、气体灭火系统,每年至少检修一次,自动检测、报警系统每年至少检查2次。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应作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设施
消防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建筑物是供人们生产生活居住学习的场所,说白了就是有人住或流动的地方。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堤坝等。酒店很明显是属建筑物,建筑消防的要求又分的很细,分高层建筑(超过二十四米的其它建筑或十层十层以上民用住宅),底层建筑等,建筑不同消防要求的规范也不相同。分的特别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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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3
3厂房(仓库) 3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民用建筑 27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木结构建筑 40
6消防车道 44
7建筑构造 45
7.1防火墙 45
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防烟与排烟 56
9.1一般规定 56
9.2自然排烟 59
9.3机械防烟 60
9.4机械排烟 62
11电气 65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术语
2.0.19A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厂房(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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