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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运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送达快件被处以警告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02:07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擅自运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送达快件被处以警告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区古墩路112号一层102室

品牌:极兔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三、紧张事实

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行政惩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哀求进行派送。

承办单位:杭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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