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0:02:07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区古墩路112号一层102室
品牌:极兔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三、紧张事实
杭州元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行政惩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哀求进行派送。
承办单位:杭州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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