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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心、国务院加强电子烟监管的重大决定,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正的决定》精神,辅导做事电子烟市场主体逐步适应《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及干系配套政策方法哀求,给予符合条件电子烟市场主体充足韶光做好行政容许干系事宜准备、进行产品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等各项事情,国家烟草专卖局合理设置了电子烟监管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项监视事情平稳有序、折衷顺畅,为推动电子烟市场逐步实现依法监管,电子烟家当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根本。
为持续推动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公民康健安全,规范电子烟家当运行,有效处理过渡期内干系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电子烟市场主体应该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该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严格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谋划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该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该接管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干系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二)境内发卖的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国烟办〔2022〕64号)。不在中国境内发卖、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干系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的,应该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干系哀求,确保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应该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出口备案。
(三)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改进政务做事,持续推动电子烟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依法接管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主体容许证的申请,并按照2022年10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和办事须知进行办理。
二、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一)未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干系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容许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发卖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发卖。上市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能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同等。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做事的广告、公益广告,宣扬电子烟名称、牌号、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发卖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缘由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牌号、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展览会等。
(五)普通中小学、分外教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发卖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发卖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卖电子烟产品;应该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办法发卖或变相发卖电子烟产品。
(六)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施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三、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过渡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既存电子烟市场主体的容许证已全部办理完毕。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管既存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提出异议。
(一)提出异议主体。2021年11月10日之前成立并取得业务执照的既存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表达过申请意愿且自身认为是既存企业,但未获证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
(二)接管异议韶光。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三)接管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紧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办法。提出异议主体应该以书面办法提出,紧张包括以下材料:
1.提出异议的企业名称、法假寓处、法定代表人(卖力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邮箱等联系办法;
2.详细明确的异议事变;
3.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材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卖力人)具名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提出异议事变进行核查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9月28日
来源: 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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