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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央培植条例》,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家当化,强化高端家当引领功能,推动研发活动家当化,支撑上海家当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本市企奇迹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接管再创新等办法研制的,代表前辈技能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
第三条(体例原则)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举目录》(以下简称《推举目录》)体例事情遵照公开、公道、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牵头卖力《推举目录》体例事情。
市创新产品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审委员会),卖力《推举目录》的编审。编审委员会成员由牵头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品监管局组成。
第五条 (政策支持)
《推举目录》中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详细指在报告年度截止日的前一年内首次实现发卖或尚未实现发卖的产品,可以履行政府首购。
列入《推举目录》产品的技能创新和家当化项目,可根据干系市级专项资金的规定予以支持。干系单位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各区对列入《推举目录》的产品和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推举目录》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企奇迹单位采购、资金帮助,以及投融资机构投资决策等参考。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列入《推举目录》的产品,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财务司帐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符合国家和本市计策性新兴家当发展导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家当和电子信息、生命康健、汽车、高端装备、前辈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家当。
(三)产品在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取得发明专利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柄状况明确;或者药品、医疗东西类产品、高端装备产品在五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五年),取得发明专利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柄状况明确。
(四)软件类产品应具有软件著作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柄状况明确。
(五)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哀求和干系的生产、发卖规定及特定哀求;药品、医疗东西类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具有该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医疗东西注册(备案)证。
(六)申请单位信用良好,未纳入严重失落信主体名单或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请办法)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年度发布报告指南,明确报告的路径、办法和体例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报告指南哀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列入《推举目录》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哀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举目录申请表”;
(二)业务执照;
(三)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文件,以及干系性解释;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发卖干系规定及特定哀求的,应该供应产品符合规定及哀求的证明文件;
(五)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应供应产品首次实现发卖的发卖条约;未实现发卖的,应供应用户利用(试用)报告;
(六)具有完全产品标识信息的外不雅观图片;
(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创新性查询报告(申请年度)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
(八)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除发明专利权付与韶光哀求外)的1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东西特殊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东西,应该供应相应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考验报告或者干系证书等、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专家推举见地、区级干系部门的推举见地等。
(十)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体例程序)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牵头单位的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事情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联合对外发布《推举目录》,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三年)获批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除发明专利权付与韶光哀求外)的1类创新药以及经国家和本市创新医疗东西特殊审查程序获批的创新医疗东西,可以无需专家评审。
第十条(任务承担)
申请单位应该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干系哀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任务。
申请单位应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全性卖力。如存在遮盖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一经创造取消该申请产品列入《推举目录》的资格;已纳入《推举目录》的,予以革职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报告《推举目录》和报告干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信用管理)
牵头单位对《推举目录》申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报告阶段实施取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同时依法记录干系企业失落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干系信息供应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做事平台。
第十二条(目录有效期)
《推举目录》按照年度体例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列入《推举目录》的药品和医疗东西等分外产品,可以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延长列入《推举目录》期限,同一产品连续列入《推举目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文件阐明)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共同卖力阐明。
第十四条(履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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