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时间:2024-02-03 18:25:01
(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3术语和定义3.1危险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3.2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3.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3.5地板构成通道或平台地面并且直接与脚接触的各构件的组合。3.6通道由一个工作平台通向另一个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工作平台为进行操作、维修、检验、修理、抽样和与机械有关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防滑表面为增加附着力而设计的地板表面。3.9挤压区人体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3.10用电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3.11电气装置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3.12安全防护防止操作者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3.13安全评价对系统中的潜在危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规定的指标、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3.15机械伤害受设备或工具的机械运动所引起绞、辗、割、戳、切和碰撞等对人体的伤害事故。3.16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最小距离。3.17防护罩对危险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闭的隔离装置。3.18危险作业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业。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剧毒作业、辐射作业等。3.19交叉作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称为交叉作业。3.20事故管理对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办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档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3.2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3.23高危设备指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3.24安全目标管理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吸收企业员工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然后层层展开、逐级落实,形成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3.25安全措施为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3.26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4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基本安全管理4.1.1方针目标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1.2机构人员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4.1.3规章制度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时管理制度;11)承发包管理制度;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1.4教育培训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1.5过程控制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4.1.6检查监督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1)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2)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3)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4)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4.1.6.3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4.1.6.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4.1.7应急救援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4.1.8事故管理4.1.8.1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4.1.8.2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4.1.9档案信息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好以下安全生产档案信息:1)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收集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管理规章。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信息:全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履职考评情况等。4)职业安全设施审查信息: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及各种证照领取记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5)安全宣传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安全月、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录、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记录等。6)安全检查记录信息: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历次安全检查记录,关键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等。7)隐患整改记录信息: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8)事故处理记录信息:工伤事故档案、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9)设备设施台帐:设备使用完好情况,检修记录等。10)消防设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称、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11)重大危险源档案。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1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14)劳保品购置、发放、更新回收及其检验记录。15)员工体检、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职业病患者医治记录、职业危险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4.2专项安全管理4.2.1安全投入4.2.1.1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2.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1.3应当依法保证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2.1.4专门配备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并应专款专用。4.2.1.5依法保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4.2.1.6应根据规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4.2.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4.2.2三同时管理4.2.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2.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报批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4.2.2.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2.2.4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在申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4.2.2.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2.3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根据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辨识高危设备。4.2.3.2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4.2.3.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厂区的基本情况—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预防事故的措施—事故的处置—工程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紧急安全疏散—后勤保障—社会支援4.2.3.5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4.2.3.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4.2.3.7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4.2.3.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4.2.4危险作业管理4.2.4.1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4.2.4.2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4.2.4.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5承发包与租赁管理4.2.5.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4.2.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4.2.5.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2.6劳动防护管理4.2.6.1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4.2.6.2新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4.2.6.3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6.4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4.2.7职业健康管理4.2.7.1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4.2.7.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4.2.7.5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2.7.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2.7.7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兰州铁路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兰州铁路局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兰州铁路局安全管理条例一营业线施工的含义和分类
局管内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1.施工作业:
1.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1.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1.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1.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1.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1.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1.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1.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办法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1.9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1.10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1.11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14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2.维修作业: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1)。
二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1.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1.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少于180分钟,支线不少于210分钟。
1.2维修天窗:双线不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少于90分钟,其中宝中线、定银线不少于120分钟;各支线不少于12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区间不少于20次/月(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影响正线及区段通过能力的到发线,可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增加天窗次数和时间。
1.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保证垂直天窗2次/月,不少于30分钟/次,电务、工务部门提前沟通,做好天窗共用。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月的天窗。
1.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联动道岔更换基本轨时,以工务为主、电务配合,天窗时间不少于90分钟,更换尖轨时天窗时间不少于60分钟,邻线联锁同步停用,后15分钟为调试道岔的垂直天窗。
1.5电气化双线区段牵引供电设备多条供电臂重合停电检修保证1次30分钟/月的垂直天窗。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安排2次60分钟/月的停电检修天窗。电务停用全站及区间信号设备的电源屏检修、继电器更换、联锁机试验等项目保证1次30分钟/月的天窗。
1.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其他线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可适当增加天窗次数和时间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三施工等级划分
1.Ⅰ级施工
1.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陇海线、兰新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1.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1.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1.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2.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2.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四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并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调度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五维修计划的编制
1.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各设备管理单位须编制维修作业月度计划,按周提报车务段(直属站)审核下达周计划,由调度所、车务段(直属站)按日安排实施。维修周计划审批编制办法由运输处制定并组织落实。
2.维修周计划审核编制程序:
1.提报。维修周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以车务段(直属站)管辖范围为单元,按周编制,并于每周三15:00前将次周维修计划报送相关车务段(直属站)。
2.审核。每周五前,由各车务段(直属站)牵头组织本段(站)区域各成员单位,召开维修周计划审查会,集中审核、编制维修周计划。车务段(直属站)审核编制的维修计划分为两种:
⑴需调度所下发调度命令的维修项目:接触网停电、开行作业车及中断行车的维修作业(不含垂直天窗)。
⑵不需要调度所下发调度命令的车站可以组织实施的维修作业项目(含机务、车辆段管内作业项目,下同);车站内到发线不中断行车的维修作业,车站在得到行车调度员的准许(含口头)后,可安排维修作业。
3.下达。车务段(直属站)于每周五18:00前向各设备管理单位下达周维修计划。同时,报送主管业务处及调度所。
维修周计划的提报、审核、下达均通过局施工管理系统流转。
六施工登销记程序
1.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5)、《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见附件6)内登记,车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与施工、维修日计划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向有关车站、作业单位发布调度命令。
一项作业涉及多单位配合作业时,由该项作业的主体单位负责登记,配合单位确认后进行签认。
遇天窗共用时,各作业单位按照各自作业内容分别进行登记,严禁一个单位登记、多个单位作业。非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还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或指定人员签认。
2.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完成作业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由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报告列车调度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开通。
一项作业涉及多单位配合时,在各配合单位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分别进行签认后,由该项作业的主体单位负责办理销记开通手续。
多单位共用天窗进行作业时,主体单位负责人必须确认区间作业车已全部返回站内,施工机具全部撤离线路,设备恢复至正常使用状态,不影响行车安全,并亲自或指定专人签认后方可通过驻站联络人员分别进行销记。
七临近营业线施工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具体为:
⑴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⑵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⑶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⑷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⑴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⑵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⑶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⑷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⑴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⑵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
⑶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⑷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⑸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⑹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所有邻近营业线的施工,必须由主管业务处室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安监室及有关业务处室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明确施工内容、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防护措施、施工类型、施工安全监管牵头及成员单位等基本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
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审查会的要求,重新完善和修改施工方案,并与审查会确定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其施工方案经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留存备查。上报的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内容、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防护措施、施工类型、施工安全监管单位等基本内容。
对未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各设备管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邻近营业线施工,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批施工监督计划,严禁施工。所有邻近营业线施工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监管情况下进行,并设专职人员防护。
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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