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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器维修工招聘信息(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编辑: 时间:2024-02-03 19:35:03

1月2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了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月1日),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590元,全国居首。其次是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360元,第三名是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320元。14个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000元及以上。陕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处于中游位置。

哈尔滨电器维修工招聘信息(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23年1月1日),来自人社部网站

新年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进入2023年,又有一些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北省实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调整后,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0元,第三档每小时18元。

此外,自2023年2月1日起,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每小时元;二类地区每小时元;三类地区每小时元。

上海月最低工资2590元全国最高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从月最低工资标准来看,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590元,全国居首。其次是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360元,第三名是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320元。

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元,为全国最高。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北京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更高,因为这两个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

14个地区月最低工资≥2000元

从人社部发布的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来看,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在2000元及以上的地区已经增加到了14个。

这些地区分别是上海(2590元)、深圳(2360元)、北京(2320元)、广东(2300元)、江苏(2280元)、浙江(2280元)、河北(2200元)、天津(2180元)、山东(2100元)、四川(2100元)、重庆(210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

一些待遇会随最低工资提高而上涨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有哪些好处呢?谁会受益呢?

直接受益者是低收入劳动者。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对中新财经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非常重要,同时也会带动其他岗位工资水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提高。

另外,一些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待遇也会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而提高,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以及单位停工、停业等情况下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等。

比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哈尔滨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1、哈尔滨最低工资标准为1860元/月。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第一条为改革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死亡待遇。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在职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退休职工死亡后,当月退休费照发。第五条职工因工(含职业病,下同)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抚恤费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救济费一千元。

职工死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费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和抚恤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家居本市市区内的,每人每月发给七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家居县(市)城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五元;家居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六十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死亡后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在本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二十五元。

(五)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在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发十元。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与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相同。第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个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救济费或抚恤费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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