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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封面新闻从四川省公民审查院获悉一起电子书侵权案:4人通过网络下载、私下购买等办法获取未经授权的电子书本,然后再由淘宝网、微信、QQ等社交平台售卖给不特定职员,造孽获利,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孙某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本后,通过微信、QQ等向赵某某等不特定职员发卖电子书本2万余册,造孽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底开始,赵某某利用电子平台对外发卖电子书本。2018年1月以来,钟某某建立网站“每天Kindle”并卖力网站的掩护和管理,赵某某则利用该网站发卖电子书本。
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赵某某通过网络下载、向孙某某等人购买等办法网络电子书本后,通过微信、QQ等向赵某甲等不特定职员发卖电子书本七千余册,造孽经营额达15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赵某甲通过网络下载、向赵某某等人购买等办法网络电子书本后,通过微信、QQ等向不特定职员发卖电子书本五千余册,造孽经营额达16万元。
2020年4月19日,四川省公安厅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孙某某、赵某甲涉嫌造孽经营罪一案指定古蔺县公安局统领。2021年1月11日,古蔺县审查院以涉嫌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赵某某等三人。
2021年4月8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泸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统领地泸州市江阳区审查院审查起诉。审查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钟某某为赵某某等人造孽发卖电子书供应网络发卖平台,涉嫌共同犯罪,哀求公安机关对其补充移送起诉;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敦促4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00万余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9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审查院以赵某某、孙某某等4人涉嫌陵犯著作权罪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讯断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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