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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轇轕案终审有果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44:01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保护一贯是业内关注的焦点。

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轇轕案终审有果

近日,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审结一起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轇轕案,认定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达能公司)主见的“脉动”产品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公司)生产发卖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附近似,并足以造成干系"大众年夜众稠浊,构成不正当竞争,小洋人公司须立即停滞侵权并赔偿达能公司150万元。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
“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蓝色为主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瓶贴显著位置标注粗体白色“脉动”笔墨等特色,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喜好。

  “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环绕“脉动”品牌,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笔墨图形牌号。
针对“脉动”饮料包装,达能公司还申请并获权了多件外不雅观设计专利。
经由长期的宣扬和利用,“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有名度和影响力。
“脉动”笔墨牌号也曾被认定为“水、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牌号。

  2021年9月,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达能公司事情职员创造,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
随后,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
此外,达能公司事情职员还创造,在某电商平台上,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

  据理解,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奶粉批发、零售等。

  达能公司认为,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蓝色基调、蓝色宽口径瓶盖、粗体白色“脉动”笔墨瓶贴等设计要素始终不变,使得一样平常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
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造成大量消费者的稠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滞生产、发卖利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装潢的饮料产品,并赔偿其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对付达能公司提起的诉讼,小洋人公司则认为,小洋人公司生产的“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的“脉动”产品牌号以及口感有实质差异,在包装、装潢方面,两者的高度、瓶身直径、瓶身纹理、图形及字体的设计等均不相同,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产品标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稠浊误认。
此外,“脉动”产品包装装潢已受牌号法或专利法保护,该案属于专利侵权或牌号侵权轇轕,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轇轕。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应就其主见的权利商品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干系"大众年夜众产生稠浊进行审查。

  苏州中院认为,虽然达能公司在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的瓶贴部分进行了升级设计,但仍旧沿用了“脉动”商品一向的整体形状、颜色搭配及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因此整体风格保持同等,具有稳定性。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商品的发卖韶光及地域范围、多年的广告宣扬、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场霸占率及网络宣布情形等成分,足以证明该商品经多年经营已在所属行业及干系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使得干系公众年夜众将其前述持续利用的具有稳定特色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因此,利用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的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的各个版本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可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达能公司主见的2020年“脉动”包装装潢,能持续发挥识别浸染,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此外,该案是擅自利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轇轕案,故达能公司是否同时得到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得到牌号注册,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均不会对达能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

  苏州中院认为,“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比如瓶体上部的圆环曲面的形状,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差异,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配色、笔墨以及配图上均近似,尤其“脉动”笔墨与“酷动”笔墨本身亦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使得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
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有名度较高、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化等事实,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样平常把稳力,随意马虎对商品来源产生稠浊。

  综上,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滞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脉动”商品具有较高的有名度和市场霸占率,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子、后果、主不雅观差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用度等成分,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合计1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其干系上诉要求未获支持。
(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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