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47:37
市情上常见的“山寨商品”近年来层出不穷。
比如有了适口可乐公司的雪碧,就有山寨版的“雷碧”;有了统一旗下的小茗同学,就会有满脸坏笑的山寨版“小M同桌”;有了“脉动”,就会有“激动”和“咏动”;有了“蓝玉轮洗衣液”,就会有“lan玉轮洗衣液”。总之,山寨产品的名字只有你想不到的,就没有经营者们起不出来的!首先我们来剖析一下“山寨商品”的浸染是什么?这类产品的涌现有什么目的性呢?目的很明确,目的便是为了在一定领域内可以借助有名的正品品牌商品得到更高的发卖量,说白了也可以理解为蹭热度!
进而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山寨商品”这种蹭热度的办法是什么呢?是通过模拟正品商品的名称、包装等等;因此使得消费者在看到“山寨商品”的时候莫名地产生一种视觉冲击;进而直接产生购买欲。很明显,这种办法是存在敲诈手段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信息应该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供应商品或者做事;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解释、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办法发卖商品或者做事;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解释和演示;
(四)采取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办法进行欺骗性发卖勾引;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发卖商品或者做事;
(六)以虚假的“有奖发卖”、“还本发卖”、“体验发卖”等办法发卖商品或者做事;
(七)谎称正品发卖“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浮夸或遮盖所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办法误导消费者。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履行此种行为的,属于敲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敲诈行为。可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解释、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办法发卖商品或者做事,属于经营者虚假的宣扬行为。消费者有权就经营者的敲诈行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那么投诉后经营者会受到什么程度的惩罚呢?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环境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惩罚机关和惩罚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执照:
(一)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哀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伪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发卖失落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假造商品的产地,假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修改生产日期,假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发卖的商品应该考验、检疫而未考验、检疫或者假造考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做事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的;
(七)谢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毛病商品或者做事采纳停滞发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滞生产或者做事等方法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或者赔偿丢失的哀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肃静、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危害消费者权柄应该予以惩罚的其他环境。
投诉时该如何投诉?打12315电话吗?这里教大家一个小方法: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不要通过电话投诉,电话的效率总是差强人意的!
最好直接到官网留言投诉,这样即保留了痕迹也会得到更详细的回答,大家学会了吗?如果以为这篇文章有用,记得转发给更多人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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