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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电器维修费谁出(租房里的电器坏了到底谁负责出钱维修)

编辑: 时间:2024-02-05 23:25:02

在租房的过程中,很多人喜欢拎包入住,这就解决了一切问题。但在租赁期间,会出现房屋、家电等需要维修的问题。那么,租赁的房屋和家电由谁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谁支付?租赁家电维修费用谁来承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损坏的设施。

出租人不修理的,承租人可以先自行修理。维修时尽量找专业维修人员,开具维修费用发票,并凭发票等凭证向出租方要求报销。设施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人并承担损失,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租房时,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因出租人自身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出租人负责,等等。

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可以详细列出房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状况等,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电器坏了,通常由出租人修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如果出租屋及屋内设施自然损坏,出租人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及其内容物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租赁期间,坏电器的维修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出租屋电器维修费谁出(租房里的电器坏了到底谁负责出钱维修)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包含附属设施维护条款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如果发现租客房间有损坏,建议先查看房屋的租赁合同,查看维修的相关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到维修,所有费用由房东承担。如果房屋条款中出现不合理的措辞,承租人有权质疑租房合同的效力,房东必须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安排损坏部分的维修。

租房期间电器坏了一般由出租人来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租房期间电器坏了的维修主体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租赁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确定责任人并承担损失,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二、进行房屋租赁时,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上约定清楚,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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