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空调维修 > 文章正文

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运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送达快件案被罚款3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54:05

2024年07月26日,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就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案下达了行政惩罚决定书。

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运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送达快件案被罚款300元

详细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浙江海宁经编家当园区沧平路106号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案

三、紧张事实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具名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昭示办法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做事办法和确认收到快件办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赞许,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快递末端做事举动步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赞许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四、行政惩罚内容

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干系规定,决定责令其3日内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惩罚。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2024年7月26日,我局司法职员接举报,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经核查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快递 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干系规定,决定责令其3日内改正。

承办单位:嘉兴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ktwx/70260.html

XML地图 | 自定链接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