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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货色商品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海淘、代购等也逐渐多起来。
然而,由于海淘、代购每每涉及各种海关监管规定,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充满各种法律风险。在此,就一起海淘电子烟弹发卖牟利案件进行磋商,敬请关注。紧张研讨问题:
➤电子烟弹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烟草制品?
➤走私犯罪中对“物品”的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造孽经营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在无烟草专卖容许证的情形下,在深圳市租用场地经营电子烟弹。李某通过微信向“小郭”等人从国外大量购买某品牌电子烟弹,并委托曾某等人在境内吸收转运,曾某又找到从事邮政、快递业务的周某、熊某互助。详细走私过程中,曾某将周某、熊某二人编造的大量虚假收货信息供应给李某,“小郭”等卖家按照上述信息将李某购买的电子烟弹拆分成每件不超过100条或50条的包裹,通过EMS国际快件邮寄入境,由周某利用其在邮局事情的便利在广州吸收上述货色。之后,周某、熊某二人按照李某供应的虚假收货人等信息,通过物流发送至深圳市,李某收到上述货色后在境内发卖牟利,个中部分货色发卖至宁波市。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李某走私电子烟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7080万余元;曾某参与走私电子烟弹9.1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5700余万元;周某参与走私电子烟弹7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4300万余元;熊某参与走私电子烟弹3.4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2100万余元。此外,李某还大量网购其他品牌电子烟弹发卖牟利,发卖金额合计100万余元。案发时,民警在李某经营场所现场查获电子烟弹6200余条。
要旨
只管电子烟弹与传统香烟有一定差异,但在身分、形状、功能三方面都符合香烟特性,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烟草制品。对付从境外直接采购电子烟弹后邮寄入境,或者明知有躲避海关监管之嫌仍为邮寄电子烟弹供应便利的,应该以走私普通货色罪深究刑事任务。对付无烟草专卖资质而发卖电子烟弹,又无法查实系行为人直接走私入境或者直接向走私职员收购的,应该以造孽经营罪深究刑事任务。
指控与证明
2018年11月22日,宁波海关缉私局以李某、曾某、周某、熊某涉嫌走私普通货色罪移送宁波市审查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辩称:(1)其不知道电子烟弹是香烟;(2)直到2017年10月才知道发卖电子烟弹是非法的,此后未再委托曾某转运。熊某辩称:(1)其与曾某互助转运的韶光为2017年6月至9月,而非起诉见地书所认定的2017年4月开始;(2)其始终不知道转运货色为电子烟弹。
为准确把握电子烟弹的法律属性种别,审查机关专门拜访当地烟草专卖局,理解我国有关香烟特殊是电子烟弹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对付电子烟弹的定性和种类划分,约请有吸烟经历的普通民众一并实地查看扣押在案的电子烟弹,通过拆解、不雅观察等办法鉴别电子烟弹,结合实地体验和检测报告,从形状、吸食办法、功能等方面与传统香烟比拟,进一步确认电子烟弹系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香烟。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哀求侦查机关补充:(1)电子烟弹国际包裹物流信息与海内快件物流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及其与李某、曾某之间的关联性,完善李某走私电子烟弹数量的证据体系;(2)熊某与曾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形,根据已有证据,就低认定熊某与曾某互助转运的韶光为2017年6月至9月,从而扣减侦查机关认定熊某、周某的部分犯罪数额。此外,通过审查创造,李某除走私某品牌电子烟弹进行造孽发卖外,其还通过网络采购其他品牌电子烟弹进行造孽发卖,该行为已经单独构成造孽经营罪。
2019年3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审查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色罪、造孽经营罪,被告人曾某、周某、熊某犯走私普通货色罪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7日,宁波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对付以上指控,公诉人出示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关于走私基本操作模式的证据。(1)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及其提取的微信谈天记录;(2)李某雇佣多名员工证人证言;(3)邮局事情职员、物流事情职员证言;(4)四名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证明:李某网购来自国外的电子烟弹,批量发送国际快件入境,由曾某、熊某、周某委托邮局职员找人提货后,再转运发送给李某,用于境内发卖牟利。
二是关于走私电子烟弹数量的证据。(1)微信谈天记录、电脑账单;(2)国际快件面单与物流信息;(3)海内物流快递信息;(4)银行账单、支付宝等资金交易记录。证明:四名被告人各自参与走私电子烟弹的数量。
三是关于造孽经营的证据。(1)查抄笔录、扣押清单;(2)记录电子烟弹发卖情形的账单;(3)李某及其同案犯陈某等人供述和辩白。证明:李某无烟草专卖资质情形下,大量造孽发卖网购的其他品牌电子烟弹。
四是关于电子烟弹法律属性及其犯罪数额的证据。(1)扣押的电子烟弹实物;(2)考验检测报告;(3)海关核税证明书;(4)同案犯陈某等人供述和辩白。证明:涉案电子烟弹属于真品香烟,进而认定每名被告人偷逃应缴税额以及李某造孽经营数额。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揭橥公诉见地:四名被告人将本应以一样平常贸易办法入口的普通货色,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拆分成大小不等的包裹,以个人物品的名义邮寄入境,伪报货色品名、贸易办法,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熊某虽然不知道实际货色为电子烟弹,但其在明知系从国外入口货色的情形下,仍旧向曾某供应大量虚假境内收货信息,长期帮忙吸收大量走私入境的包裹,明显违反有关国际快件的干系规定,具有走私的主不雅观故意。根据法律规定,有走私的主不雅观故意,但对走私工具不明确的,按照实际走私工具定罪惩罚。
辩解人紧张提出如下辩解见地:(1)涉案电子烟弹不属于香烟,截至目前仍旧没有合法入口路子,与传统香烟通过燃烧办法吸食也不同,检测报告认定为真烟以及核税证明书按照香烟进行归类的依据不敷;(2)2017年10月以前电子烟弹可以在网上公开发卖,被告人无法认识到发卖电子烟弹属于违法行为;(3)李某走私电子烟弹与造孽经营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罪惩罚。
公诉人针对辩解见地进行答辩:(1)结合国家法律干系规定,可以从身分、形状、功能等多方面判断,本案电子烟弹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香烟。第一,从身分看,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考验中央考验,涉案电子烟弹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等,含有烟草特色性身分,添补物由烟叶制成。第二,从形状看,电子烟弹烟支由滤棒段、烟丝段、接装纸构成,与传统香烟相似。第三,从功能看,涉案货色消费群都是普通烟民,对传统香烟具有明显替代性,也有成瘾性,其功能与传统香烟无实质差异。第四,从生产厂商的定位看,电子烟弹外包装均注明tobacco(烟草、香烟之意。编者注),标明吸食对付孕妇、儿童有不利影响,与传统香烟外包装类似。因此,从客不雅观上讲,涉案货色属于烟草专卖品。(2)从主不雅观上讲,无论是从涉案货色的外包装还是利用办法看,本案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可能属于烟草专卖品,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3)本案认定李某造孽经营的电子烟弹是无法查清实际来源的其他品牌电子烟弹,这部分货色并没有认定为走私数额,造孽经营行为与走私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
法庭经审理,认定审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解人提出不属于烟草制品、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辩解见地,不予采纳。
讯断结果。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色罪、造孽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707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8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9万元;以走私普通货色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讯断已生效。
范例意义
为类案行为定性供应样本。本案行为人将电子烟弹从国外入口到海内进行发卖,涉案电子烟弹显然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货色”,理应按照一样平常贸易办法报告入口、照章纳税。但是,行为人却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通过批量发送国际邮包,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办法邮寄入境,不仅伪报贸易办法,而且伪报品名、代价,明显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推而广之,行为人以同样操作手腕入口其他货色进行发卖,也属于走私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
本案中,涉案货色的利用办法虽然有别于传统燃吸型香烟,然而,是否燃吸并非香烟的实质特色,而应该综合身分、形状、功能等多方面进行判断。本案电子烟弹在上述三方面均与传统香烟没有实质差异,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香烟,应该按照香烟标准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当然,行为人无烟草专卖资质的,走私香烟进行发卖,同时还构成造孽经营罪,应该按走私普通货色罪和造孽经营罪择一重罪惩罚。而对付发卖无法查清详细来源的电子烟弹,则依造孽经营罪定罪惩罚。
为办理走私类案件供应主要思路。走私犯罪是范例的行政犯,具有二次违法性特色。走私行为的认定,首先要结合干系行政性规范进行判断,包括海关法一样平常性监管规定,以及详细货色、物品的行业性监管规定。这对审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有主要启示:一方面,办案职员要根据详细走私工具、走私办法,尽可能熟习、理解相应的监管规定;另一方面,必要时还应该结合扣押在案的货色,实地拜访查看,理解各种监管规定实际运行情形。以本案为例,既涉及国际包裹进出境监管,也涉及烟草方面的监管。案件办理中,承办人不仅详尽网络上述两方面的详细监管规定,而且通过实地拜访烟草专卖局,查看扣押在案的电子烟弹,结合检测报告进一步确认货色属性,理解实际监管情形,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确适用法律发挥至关主要的浸染。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公民审查院第三审查部副主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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