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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行政惩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司法职员对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涉气企业司法检讨,经检讨创造:该公司镀银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网络系统已开启,但碱水喷淋举动步伐未运行,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查处情形】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的裁量标准,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责令湘潭某电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违法行为罚款公民币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范例意义】
企业应该牢记主体任务、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正常运行,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个别企业环保管理混乱,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重视对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日常管理和掩护,不仅为自身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对环境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生态环境司法部门将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司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厉有效的司法助推办理公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湘乡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得到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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