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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法院
因担心自己不能通过考试,张某(已成年)于2021年4月5日,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只电话腕表用于考试作弊,被监考职员当场创造。9月19日,从成都邑双流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千元。
2021年10月16日、17日,张某在参加四川省第212次高档教诲自学考试时(该考试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卷启用前属绝密),违规将上述电话腕表带入考场,并通过腕表将试题拍照发送给自己的好友郑某,由郑某探求答案后再传送给张某以作弊。
17日,张某又用上述方法作弊时,被监考职员当场创造。同年11月2日,张某主动到派出所接管调查。
另查明,同年4月,张某在参加其他科目的考试过程中,也曾利用同样的方法进行作弊。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履行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造孽供应考试试题,其行为已构成造孽供应试题罪,依法应深究其刑事任务。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子、情节和对付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依法讯断张某犯造孽供应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千元。
法官先容,考试是选拔人才的主要路子,考试作弊严重侵害了考生之间公正竞争的权利,毁坏了国家的考生制度和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随着科技的日月牙异,考试作弊行为也逐渐从“打小抄”、找人替考等个人行为,向内外联合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戒备难度加大,一定程度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办难度逐渐增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市民要充分认识作弊行为的危害和法律后果,不要心存侥幸生理,做到负责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公正参与竞争,切勿因小失落大,在人生道路上留下污点,自毁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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