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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办公室家用电器维修(湖南省医保办公室电话号码)

编辑: 时间:2024-02-07 06:00:02

工伤处办事指南

编稿时间:2015-07-0115:40:00来源:作者:

业务名称: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审核支付

湖南办公室家用电器维修(湖南省医保办公室电话号码)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工伤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介绍信》;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拨付单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用(因工受伤就近就急在非协议机构就诊的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7号)

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7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非协议机构就诊工伤医疗费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工伤职工住院的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及住院明细总清单,门诊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伤残待遇时,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看原件存复印件)。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业务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2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医险函[2011]4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申报汇总表》,申报交通食宿费须提供《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申报汇总表》、《交通食宿费申报单》,原始票据附交通食宿费申报单背面。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表。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亡伤残待遇服务管理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医险通字[2005]3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专管员申报工亡待遇时,提供工亡职工证明材料,包括《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申报汇总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看原件存复印件)、《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表》、《湖南省工伤认定备案表》复印件、《湖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公示表》的照片、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供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亲属申请表》、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无生活来源证明(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县(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单位及时提供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工伤康复(含工伤康复早期介入与社区康复管理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联网结算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22号)

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5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协议机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注:所收复印件的内容、日期、公章必须清楚,并加盖医院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2、初审及待遇核定表制作: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相关申报材料;

3、复审、汇总及统计分析;

4、审核;

5、业务监管处复审;

6、财务审计处审核;

7、局领导批准;

8、财务审计处支付;

9、资料存档。

注:申请财务审计处支付,请协议机构及时提供发票和账户资料。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业务名称:老工伤管理服务

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主要依据:

1、《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

2、《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号12号)

3、《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18号)

4、《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5、《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16号)

办理时间:

每月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冬季)

3:00-5:3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单位整理老工伤有关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

2、初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3、公示:《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经单位确认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

4、资格确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

5、协议签定: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参保缴费: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一次性趸缴或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

7、待遇享受: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经办窗口及联系方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二楼大厅8号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电话:0731-84900258传真:0731-8490026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湖南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最近发布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5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对官员办公室资产配置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标准,厅级干部办公室家具预算不超过每人18000元,处级干部每人不超过8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该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标准主要包括预算上限标准、实物量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其中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指单位需要更新的资产必须达到的最低使用年限。

纳入标准的办公设备类目包括通用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房装修三大类。通用设备里面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空调设备。标准规定台式电脑一人一台,不超过5500元,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20%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使用年限最少为5年。办公家具里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接待室家具,会议室、接待室的上限分别为每平方米600元、700元。

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一个动态标准,湖南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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