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时间:2024-02-07 13:20:02
租房期间电器坏了一般由出租人来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租房期间电器坏了的维修主体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租赁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确定责任人并承担损失,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二、进行房屋租赁时,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上约定清楚,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租房的过程中,很多人喜欢拎包入住的方式,解决了所有问题。可是在租赁期间,会遇到房屋、家电等需要维修的问题。那么租赁的房屋及家用电器的维修责任归谁,维修费用由谁支付呢?
网友咨询:
我从张某处租下一套房子,租期2年,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我本来是打算续租的,但最近厨房的抽烟机损坏了,要求房东维修,房东不肯修,反而责怪是我的责任,说要么我自己出钱修,要么到期就不再租给我了,维修费从押金里扣。请问律师,像这样租住房屋的家电坏了,应当由租客还是房东来维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房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中,租户自行修理的只限于那些租户常用的部件,例如电灯开关,门铃,水龙头等。如果埋在墙里的电线出问题,走廊或地下室的损坏修理都不得转嫁给租户。
即使租客有义务支付费用,也必须由房东组织安排修缮合作单位。之后转交账单。只有在绝对紧急情况下,承租人才能自行安排维修。
租户发现房间里的损害,建议首先检查房屋租赁合同,查看修缮的相关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修缮,则所有费用由房东承担。如果房屋条款中出现了不合情理的措辞,承租人有权质疑房租合同的有效性,房东必须按照常规规定安排处理损坏部件的修缮。
所以说说,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最好详细地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作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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