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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及线下经销授权协议通用模板V1.1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47:22

线上及线下经销授权协议通用模板V1.1

协议编号: 001

某某有限公司

甲方: 某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

电话:

传真:

QQ:

邮箱: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卖力人):

电话:

传真:

QQ:

邮箱:

地址:

甲、乙双方经由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取信用和商业道德的根本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相互信赖、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某某”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销范围

1.1甲方授权乙方在 □线上 / □线下 渠道(参考提示选择填写) 推广经销“某某”产品,成为甲方在该经销区域的授权经销商。

线上渠道:A、www.tmall.com;B、www.taobao.com;C、www.paipai.com

D、 ;E、 ;F、

线下渠道:I、区县级; II、市级; III、省级; IV、国家级

1.2乙方应严格遵守经销范围,如有越界,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并深究其法律任务。
许可乙方书面申请增加经销范围,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在新增加的范围内进行经销。

第二条:协议期限

2.1本协议自双方具名盖章后生效。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笔墨协议。

2.2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日至 日止。
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互助,若连续互助,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互助,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落效。

第三条:交货条款

3.1双方交易以公民币结算。

3.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送货。
乙方应在 事情日前以书(信函或传真)或指定订货人的办法向甲方发出订单。
订单应该解释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收货人姓名等紧张内容。
书面订单必须加盖乙方公章、业务专门用章或由乙方书面声明无章有效或其他有效路子(在甲方处备案的),否则无效。
乙方每次应在书面订单确认后的 事情日内,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等办法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全额货款到账无误后安排发货。
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3.3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的款项当日开具收据或发票,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发票寄出,并电话或邮件关照乙方;乙方收到后须关照(邮件,传真)甲方确认收到发票,否则甲方视乙方已经收到足额发票。

3.4从甲方仓库送至乙方订单哀求的交货地点所产生的送货用度由 全额承担,甲方将货色送至乙方订单哀求的交货地点仓库外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应立即当场对货色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外包装的无缺与否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在甲方的送货凭据上具名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业务专门用章或由其指定收货人(需有委托书及本人具名在甲方备案)具名。

3.5甲方将货色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后,乙方要随到随卸,如因此产生货色回化等问题或由此带来的误车等用度,均由乙方承担。

3.6甲方可以为乙方供应有偿代发货做事,发货用度以甲方实际收取为准。
为使终端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做事体验,甲方有权对线上渠道发卖的产品全部实施有偿代发货做事,详细实行日期以甲方关照为准。

第四条:价格条款

4.1甲方按照 每台向乙方供货。

4.2乙方按照 每台进行发卖,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4.3若有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能性价格调度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贬价时,甲方该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关照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的供货价格。

4.4乙方如需进行匆匆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赞许方可调度价格。

4.5双方应按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税款。

4.6乙方应严格遵守价格条款,如有越界,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并深究其法律任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5.1甲方供应乙方符合企业或国家标准质量哀求的产品。

5.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供应最新的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的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的详细履行保留监督权。

5.3依据业务推广操持和地方运作须要,甲方可以向乙方供应必要的产品、技能培训,帮助乙方迅速节制产品性能和发卖技巧,使乙方的发卖事情迅速展开。

5.4甲方根据市场情形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供应干系产品宣扬资料及样品。

5.5甲方持续完善经销做事系统,以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5.6甲方有权对经销商政策进行调度,有权对产品种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度,甲方进行这类调度时,须提前 天奉告乙方。
但遇分外、紧急情形时,甲方可立即调度,而无须提前奉告乙方。
对付在价格调度前已确认的发卖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度。

5.7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供应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邮件等)。

5.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库存量、产品流向、发卖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的明细、发卖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5.9双方签订本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在乙方经销范围内设立第二家同品牌、同类型产品的经销商。
(线上渠道不适用本条)

5.10凡因甲方生产上、管理上、运输上的缘故原由造成产品内在品质瑕疵的,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卖力调换同种数量的产品,其它问题甲方则不进行退换货。

5.11甲方卖力对经销商之间的冲突进行折衷。

5.12甲方卖力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
对付任何客户反响的问题,甲方采纳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方法,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乙方供应必要的帮忙。

5.13甲方应对乙方供应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赞许,不可将其透露给第三方。

5.14甲方将按约定的发卖指标,考察乙方的进度和表现。
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5.15不才列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协议:

乙方在与甲方互助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的信誉和宗旨的,或者乙方的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危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深究其法律任务。

5.16甲方变更关照、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办法,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办法关照乙方,否则甲方应对此造成的统统后果承担任务。

5.17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其他缘故原由导致乙方不能连续为客户供应干系产品的,甲方在约定范围内履行干系承诺,但超出做事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乙方与客户自行协商办理。

5.18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将安排专门职员卖力有关事情,担保约定的事情不间断地进行,职员发生变更时,甲方须提前 天书面奉告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6.1乙方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有独立的办公园地,成为甲方经销商后,需开辟专有的园地展示甲方的产品和摆放甲方的宣扬资料,并有专人卖力。
(线上渠道不适用本条)

6.2乙方担保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危害,乙方答允担所有法律任务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丢失。

6.3乙方保存不当或未在保质期内发卖完成而造成内在品质不良的,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再将已变质产品进行发卖或已发卖该类产品对他人造成危害的,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法律任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追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商业信誉丢失。

6.4乙方向客户进行甲方产品的经销发卖,在掩护甲方品牌的条件下,自行卖力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
在经销业务中担保向客户供应良好的做事,不得以敲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危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荣誉。

6.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匆匆销活动和干系培训。

6.6乙方应帮忙甲方参加在当地举行的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讨会。

6.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经销区域范围,未经甲方容许,不得超过本区域经营。

6.8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规定发卖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毁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6.9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并不得在未经甲方赞许的条件下,将甲方的产品售给与甲方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经销商,如有关不当行为终极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条约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6.10协议期间,乙方不得转让、买卖甲方付与的经销权,并不得代表甲方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包管以及签订左券、条约或其他对甲方履行有约束力的行为等并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经销商的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业务,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商誉或者令第三人稠浊之不当行为;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或相似的名义进行活动,否则任务自大,因此给甲方造成丢失的,乙方应卖力赔偿。

6.11乙方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的员工、代表、或合伙企业,不得代表甲方对外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述。
乙方属甲方业务互助单位。

6.12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牌号、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危害,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掩护、提高甲方的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

6.13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互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丢失。

6.14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供应有关甲方业务、技能等统统干系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答允担违约任务。

6.15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或)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赞许,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拓或供应与甲方所开拓或供应的产品类似的产品。

6.1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发卖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创造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深究乙方经济任务。

6.17乙方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业务条约,乙方独立承担条约任务,并向客户供应必要的做事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6.18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办理发卖中的瓶颈问题。

6.19乙方在经销区域创造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柄受到不法陵犯,应及时关照甲方。

6.20乙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
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终极办理方,有任务终极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6.21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连续利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牌号、店铺及其它干系标志,否则乙方答允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6.22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发卖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能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供应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担保向客户供应持续性的做事。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担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统统直接和间接丢失。

6.23乙方变更关照、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办法,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办法关照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的统统后果承担任务。

6.2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职员卖力有关事情,担保约定的事情不间断地进行,职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奉告甲方。

第七条:绩效考察标准

7.1甲方给予乙方经销商的价格及特定的区域,以是乙方应积极推广甲方业务,实现共赢。

7.2发卖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紧张反响,乙方赞许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发卖额 万元,完成月度发卖额,甲方承诺返还发卖额的 的比例给予褒奖。
完成季度发卖额,甲方按发卖额的 的比例给予褒奖。
完成年度发卖额,甲方按发卖额的 的比例给予褒奖。
超出发卖额外按 的比例给予褒奖。

7.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古迹考评。

7.4对发卖古迹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详细情形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年发卖量月度分解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到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本互助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操持、客户方资料、技能、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8.2任何一方不才列任一环境下表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1)表露方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赞许的。

(2)表露方是在对其有统领权的法律哀求下,或为咨询状师、司帐师和其他专家所需表露的,但表露方应该事先以书面形式将表露商业秘密的确切性关照另一方。

(3)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责任的缘故原由而成为公知信息的。

(4)在一方表露商业秘密前,另一方已通过合法路子知悉该商业秘密的。

(5)一方在接管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路子不受保密责任约束地得到该商业秘密的。

第九条: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具名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形采纳以下保护方法: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哀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哀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丢失。

(3)中止协议并哀求对方赔偿经济丢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办理的通过法律路子办理争议。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关照后 天内仍未实际如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公民法院提请诉讼以办理轇轕。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丢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丢失。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丢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哀求甲方赔偿。
若客户哀求赔偿的由甲方卖力。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丢失的,若客户哀求赔偿的由乙方卖力赔偿。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宜,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备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宜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关照对方并解释情由,同时应采纳方法防止丢失的扩大。
因未及时关照对方或未采纳相应方法而导致对方丢失扩大的,对扩大的丢失部分违约方应卖力赔偿。

9.7双方均有差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差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任务。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任务。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内奉告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磨难、战役、军事行动等成分。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掌握范围的事宜,该事宜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挡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宜发生于本协议具名之后,并且阻挡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10.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宜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宜发生后的 天内,该方应书面关照对方, 阐明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备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并且实在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宜造成的拖延相同。

第十一条:争议办理

11.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阐明和实行以及本争议办理均应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阐明和实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度办理。

11.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办理,如果不能办理,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哀求开始协商的关照后 天内未能办理,任何一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1)仲裁应在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2)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用度应由败诉方承担。

11.4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变外,双方应连续行使其剩余的干系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12.1甲乙双方在协议实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革或其它不可预见的缘故原由,须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别、价格等)进行调度,提出修正的一方应提前至少 天关照另一方,并供应调度阐明解释。

12.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同等,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12.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条约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终止

13.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环境涌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同等解除本协议。

(2)本条约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察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逝,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条约,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答允担的责任,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责任或不予采纳补救方法,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连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宜使协议无法连续履行或连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哀求解除协议。

13.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责任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责任仍需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宜致使协议解除的环境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丢失。

13.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责任或权利。

第十四条:其它

14.1双方之间的任何关照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投递(包括特快专递)或登记邮件的形式发送。

14.2若关照及函件以传真形式投递,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韶光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投递,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韶光即视为投递;若以专人送友谊势投递(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韶光为准;若以登记邮件形式投递,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韶光起五个业务日为准。

14.3本协议顶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关照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干系关照无法投递所导致的后果由任务方承担。

14.4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在一样平常情形下不再就每批购销业务签订购销条约,甲乙双方以订单、送货凭据、发票等作为每一批购销条约的紧张条款,并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履行每一批购销条约的责任。

14.5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全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谈论、协商及协议。

14.6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办理。
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7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14.8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落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4.9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浸染,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阐明。

14.10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具名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某某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代表具名:

日期:

乙方:

(加盖公章)

代表具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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