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12:31
电子发票是否须要打印作为附件进行入账,如果只登记清楚发票信息,是否可以不打印?
专家回答
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司帐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司帐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知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须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关于实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须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场、基本利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司帐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帐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司帐核算等过程中吸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响单位经济业务事变的,具有保存代价的笔墨、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司帐资料,包括通过打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司帐档案。
第八条 同时知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司帐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司帐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司帐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打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利用的司帐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全、有效吸收和读取电子司帐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司帐凭据、司帐账簿、财务司帐报表等司帐资料,设定了包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利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吸收、管理、利用电子司帐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哀求,并建立了电子司帐档案与干系联的其他纸质司帐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纳有效方法,防止电子司帐档案被修改;
(五)建立电子司帐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戒备自然磨难、意外事件和人为毁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司帐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代价或者其他主要保存代价的司帐档案。
第九条 知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吸收的电子司帐资料附有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规定的电子署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司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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