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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这在法律称之为留置。
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1999年5月,陈昭然携带一台彩电到玉隆电器修理部维修,修理部留下了电视机,要陈昭然15日后交费取货。后来,陈昭然如约来修理部取电视机,修理人告知陈昭然,修理费用共计540元整,并向陈昭然出示了电器维修价目表。而陈昭然却觉得费用太高,拒绝支付。于是修理部扣留了该电视机,并告诉陈昭然尽快付清修理费,否则变卖电视机来抵偿。就这样过了半年时间,陈昭然既没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一天,陈昭然又携带一部摄像机到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好一个月交费取货。待陈昭然如约来修理部取摄像机时,修理人称摄像机的修理费是370元,加之上次彩电的修理费540元共计910元,要陈昭然一次付清。陈昭然只付给修理部370元的摄像机修理费,并说54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拿电视机作抵偿。而修理部则称:现在到处都是彩电,彩电贵贱没有人买,还是拿回去自己处理吧。最后,修理部把电视机退还给了陈昭然,却扣留了陈昭然的摄像机,并告知陈昭然一个月内必须付清54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变卖其摄像机来抵偿。陈昭然不允,双方发生争执,陈昭然到法院起诉,要求修理部返还其摄像机。
问题:修理部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本案中,被告擅自扣留原告的摄像机,以此作为修理彩电费用的留置物,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立即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一,原告已如数付清了被告的摄像机修理费3 70元,完全履行了合同,因此被告也应无条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交付修理好的摄像机。第二,原告所欠被告电视机修理费540元,以该电视机现有的价值完全可以充抵,那么被告为何转而扣留原告的摄像机呢?显然另有其目的。被告既然已扣留了原告的电视机,就不该再向原告索要修理费,而应将电视机卖掉后抵偿其修理费用后将余额交回给原告,况且被告在扣留电视机时确实说过要变卖电视机。
本案中,修理部与陈昭然间形成了修理电视机的合同关系,修理部的权利是收取修理费,义务是按期修好电视机并交还给陈昭然;陈昭然的权利是要求修理部返还修理好了的电视机,义务是按期支付修理费领取电视机。该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有两个,一个是修理费——金钱,应由陈昭然支付。另一个是电视机,原本属于债务人陈昭然所有,按合同应由修理部返还。这样,当陈昭然到期不支付修理费,修理部就有权留置电视机,而且只能是电视机而不是摄像机。因为电视机产生修理费请求权的标的物,而摄像机与修理部对陈昭然的电视机修理费请求权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修理部无权扣留陈昭然的摄像机,其扣留行为是非法扣押。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先后两次口头订立的修理合同,就合同本身来说,是彼此独立的两个合同,二者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该将两个合同分割开来,分别作出处理。修理部扣留陈昭然的摄像机的行为是非法的,应当立即把摄像机返还给陈昭然。陈昭然则应当立即支付修理部540元的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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