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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等级标准”,沪价公“2002”12号文“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
第三条在上海地区申请从事经营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核准第四条在上海地区开展从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核准,确定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维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营业范围;
(二)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资金;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应是相应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维修企业提出向归口行业协会申请,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维修企业将填写“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协会,统一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评审,评审合格后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维修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职称证件等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四)企业经营管理的各类制度的复印件;
(五)其他需出具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企业上报的各项资料应如实填报,不准弄虚作假,发现虚报情况者,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者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合并、转让等,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归口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三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十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评审资质方式和要求:
(一)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采取打分评定资质等级,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如下:
1、岗位职责
2、质量考核
3、价格管理
4、安全责任
5、物料管理
6、设备管理
7、维修服务
8、财务管理
9、维修人员管理
10、投诉管理
(二)维修企业资质的经营管理水平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5分
2、一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90分
3、二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80分
4、三级资质企业总分至少为70分
(三)资质的维修人员素质分等级规定如下:
1、特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90%。
2、一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技师(或工程师)人员不少于10%,高级工(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30%,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70%。
3、二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工(或技术员)及以上人员应达到60%。
4、三级资质企业,维修人员都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维修企业资质的维修设备和服务设施至少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规定。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应具备电脑、打印机和传真机等设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资质等级证书,是维修企业经营业务的主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归口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协会对维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二年一次。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验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价格、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年检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第十四条维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二年内未发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为合格。资质条件中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员的等级比例、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维修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维修企业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维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公室(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表1
电器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施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备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50 120 80 40
工作作业面积(平方米) 70-180 60 40 20
无氟维修设备√
气焊设备不少于三支焊枪二支焊枪一支焊枪
乙块瓶√√√√
氧氧瓶√√√√
氟里昂瓶√√√√
检漏设备√√√√
真空泵√√√√
真空压力表及连阀√√√√
冰箱性能测试台√√
专用工具(套)√√√√
组合工具(套)√√
手电钻√√√
台式钻床√√
落地砂轮机√√
维修工作台√√
干燥箱√√
定量加液仪√√
通风设备√√√
工业电源(380V)√√
电吹风√√√√
数字温度计√√
稳压电源√√
调压器√√
万用表√√√√
电流电压表√√√
钳流表√√√
兆欧表√√√√
接地电阻仪√√
消防安全设备√√√√
电话√√√√
专用运输工具√√√
上门修理便携工具设备√√√√须有安全防护用品及措施
上门修理交通工具√√√√
表2
电子类商品维修企业设备情况表设施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备注
修理部总面积(平方米) 120 100 40 20
修理作业面积(平方米)60-70 60-70 50 20大于10
维修专用工具(套)√√√√
维修专用仪表(套)√√√√
高压测试仪√
双踪示波器√√
万用表√√√√
维修工作台√√√√
室内空调√√
消防安全设备√√√√
电话√√√√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原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于1989年经民政部注册成立,是由从事家电产品服务维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民函[2009]322号《民政部关于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批复》要求,于2010年3月26日正式更名并发布公告。协会会员由从事家电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家电服务维修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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