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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匆匆销信息,内容详细确定的,该类匆匆销信息应该视为要约——郑某某诉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匆匆销信息,内容详细确定,表示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经营者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匆匆销信息应该视为要约。
案号:(2018)粤0192民初10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范例案例
2.网络购物中,若商家所做的宣扬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详细,那么该宣扬广告就属于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支付相应价款,该买卖条约成立,双方应该按照条约约定严格履行——林某某诉某家居科技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网络购物中,商家对所作的匆匆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承诺明确详细,那么该匆匆销广告属于要约行为,只需消费者做出承诺,即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条约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条约约定严格履行。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民法院
来源: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网 2018年3月15日
3.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买家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该买卖条约成立——刘某诉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买方有预约和抢购商品的资格并实际抢购成功,亦提交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条约关系,该条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条约。
案号:(2022)京04民终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4-20
4.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官方微博账号等向大多数潜在消费者发布特定匆匆销信息时,应该构成要约约请,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要约——高某某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官方微博账号等向大多数潜在消费者发布特定匆匆销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视为要约。消费者一旦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点击确认购买,就可完备依照匆匆销广告的条件进行交易。
案号:(2020)粤01民终2034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公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8-18
5.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商品匆匆销信息符合要约规定,经消费者承诺形成合意,可认定双方的网络购物条约关系成立——黄某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商品匆匆销信息符合要约规定,消费者已成功下单,可认定双方的网络购物条约关系成立,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应属有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6751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6-23
6.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店铺发布商业广告,店铺中的商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均有确定性解释,符合要约标准,构成要约——刘某诉北京醉纯京典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
【案例要旨】:商业广告一样平常视为要约约请,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要约。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店铺发布商业广告,店铺中的商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均有确定性解释,符合要约标准,应构成要约,消费者在该店铺在线下单购买商品时,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了网络购物条约关系,该条约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案号:(2019)京0491民初818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法信 专家不雅观点
1.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
本条(《民法典》第491条,下同)第2款对电子条约的成立韶光作了规定。近年来信息网络技能及其运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条约交易中的主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能的发展,适应实践须要,本条第2延接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电子条约的成立韶光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电子条约的成立须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付传统交易,当事人每每会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色及其价格,也可能会通过商业广告和宣扬、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做事信息,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一样平常视为要约约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展示或者发布信息的人不受约束。欲与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订立条约,要先向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发出要约。而对付“线上交易”,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每每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做事的价格、规格等详细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的行为就不能大略地认为是要约约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该作为要约对待。符合要约条件是指符合条约编第472条规定的要约条件。根据条约编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详细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详细确定”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要达到内容详细确定的程度,比如对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运费等都作了明确表述。“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要约条件须要根据实践中的详细情形进行判断,一样平常来说可以从相对方是否能够直接选择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条约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韶光即为条约成立的韶光。条约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确当事人应该按时交付商品或者供应做事。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39~740页。)
2.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要约的内容无效
实践中须要把稳的是,要约与要约约请在认定上随意马虎产生轇轕,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站订立条约的规则中常日把自己的意思表示如网站商品展示等界定为要约约请,把用户的订单申请界定为要约,这样条约成立的主动权就由经营者节制。从逻辑上来说,这些规定并不违反民法总则和条约法的逼迫性规定,是有效的。但电子商务经营者制订的条约成立的规则应该适度,不能滥用法律规则或钻法律规则的空子,过于危害消费者权柄。例如,用户支付价款的行为本属于履行条约业为,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却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的行为仍属于要约,条约仍不成立。这种规则不符合法律关于要约、承诺规定的精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针对这种情形,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办法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条约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须要把稳的是,这是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涌现的新情形、新问题作出的特殊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能扩大到所有的民事条约业为。
(摘自宋燕妮、林维主编:《<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页。)
法信 法律依据
1.《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条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约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解释书、债券召募办法、基金招募解释书、商业广告和宣扬、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约请。商业广告和宣扬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守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条约哀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条约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条约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条约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办法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条约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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