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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6万!上海金山一对夫妻在线售卖电子书被判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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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阅读设备的发展,电子书成为了阅读新趋势,许多读者习气从网上购买电子书,从网上搜索“资源”。

那么,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是否违法呢?近期,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公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刘某平时喜好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
随着节制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赢利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办法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发卖上述侵权电子书。

在此过程中,刘某向网络平台支付资金对店铺进行推广,同时陆续向硬盘内添加电子书使其不断更新扩大,并通过机器人软件依据购买会员指令将网站上的电子书推送给会员。

2020年起,妻子张某开始在网店中担当人工客服,管理机器人推送书目、卖力售前答疑及售后做事等事情。

2022年8月,刘某、张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发卖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造孽获利16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

公民法院审理

公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年夜众传播笔墨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刘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正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应该减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可以从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
被告人刘某、张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金山区公民法院作出讯断,被告人刘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四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讯断现已生效。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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