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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售假?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4:55

不久前,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管某租赁办公园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扮装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发卖上述假冒注册牌号的扮装品。

还敢售假?网红直播带假货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至案发,管某团队累计发卖金额38万余元,未发卖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注册牌号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发卖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
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柄,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
根据管某的犯罪性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上风,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发卖产品进行虚假宣扬,存在明显的敲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务。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发卖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形,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哀求退货、改换或修理;如果在发卖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发卖伪劣产品罪。

互联网经济是诚信经济,网络主播应该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扬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切实履行真实性、合法性责任;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知识构造,学习法律法规,避免盲从消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看重维权。

数字经济的玩法一贯在创新,流量本身无罪,流量变现也没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变现。
比如,一个特殊懂电子产品的“极客”,之以是能在垂直领域建立有名度,带动产品销量,关键是其经得起考验的专业见地。
说到底,网红经济的实质是口碑经济,一旦没有了公信力这块基石,就难以成立。

但现实中,一些网红及其身后孵化公司,在流量代价面前打起“快意算盘”,或弄虚作假刷单买粉丝、买评论,制造数据假象,骗取广告客户信赖,扭曲广告市场;或为劣质商品代言,产品一售罄就下架,做一锤子买卖;或索性绕过平台点对点交易,将交易移到“桌面底下”,导致消费者权柄受损后得不到应有保障。
粉丝没买到合意的产品,广告客户没买到承诺的效果,新奇变成了心伤,收成变成了被“收割”,这实在是在侵害社会化营销这一电子商务新业态。

商业的实质不会由于媒介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互联网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无论是从保护新业态发展还是保护消费者权柄,对网红带货中涌现的问题,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在原谅的同时加强监管。
相较于线下门店,直播卖货每月上新、乃至每周上新的即时性,大大提升了监管难度。
但正因如此,监管部门须要更加畅通投诉渠道,对明确违法的行为做到“重拳出击”、以儆效尤。

平台更不能坐视不管。
一方面干系账号的流量代价真不真,平台是最清楚的,要保护广告客户的知情权和公正交易权。
另一方面,比起监管部门,平台凭借数据上风更随意马虎揭破商业敲诈的面纱,理应更深度参与到互联网发展共治中来。
对付买粉刷单、假评论、卖赝品等行为,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
也只有这样,平台才能确保商业模式可持续。

当然,普通消费者也要对自身消费行为负叛逆务。
许多年前,当电视购物兴盛,人们都听过那句“只要998,产品抱回家”,主持人近乎歇斯底里的演出,总让人以为一半的价格是为这次猖獗的演出付的。
说到底,直播售货与电视购物没有实质差别,其即时性的特色很随意马虎造成刺激性消费,形成“眼球经济”;而其社交属性,则会进一步加剧消费者跟风购物的从众生理,催生“

这正是:不惧玩法创新,重在商业诚信。

(原标题:网红直播带赝品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法治日报、公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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