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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合格被诉十倍赔偿卖家以对方是职业打假工资由拒赔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48:40

据悉,2022年5月,秦某从肖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640元。
2022年5月尾,秦某再次购买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1400元。

产品不合格被诉十倍赔偿卖家以对方是职业打假工资由拒赔

后秦某认为肖某供应的减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秦某认为,肖某发卖的案涉产品属于法律禁止发卖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息争释书,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不适宜人群、所利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事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因此肖某应支付其十倍赔偿金。

肖某表示不同意秦某的诉讼要求。
其表示,适用十倍赔偿,应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州官放火,还须要消费者本身受到本色性危害。
而秦某是职业打假人,不能作为消费者。

审理中,双方同等确认案涉产品采取透明塑料袋包装,外包装无任何产品标签,亦无解释书。
而秦某否认自己为职业打假人。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紧张为:肖某是否应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双方买卖案涉产品是用于减肥而食用,产品为统一形制的胶囊,即已进行了定量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
肖某向秦某出售的案涉产品并无任何产品标签,违反规定。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发卖者应该对付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任务。
在秦某已证明案涉产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应由生产者或发卖者承担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仅存在标签瑕疵,而不是质量问题。

本案中,肖某作为发卖者应该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所发卖产品的各项安全标准应该知悉,但对付产品质量等方面均未举证,答允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危害的,可以向经营者哀求赔偿丢失,也可以向生产者哀求赔偿丢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哀求的生产经营者,应该实施首负任务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任务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任务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解释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肖某作为发卖者,明知发卖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向秦某出售,答允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故秦某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要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肖某认为秦某没有受到危害并且为职业打假人,仅赞许退货款不同意赔偿的抗辩见地,证据不敷,法院不予采信。

终极,法院讯断,肖某退还秦某货款2040元、支付秦某赔偿金20400元;秦某将所购买的减肥胶囊未服用部分退还肖某,运费由肖某包袱。

编辑 彭冲 校正 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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