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6:56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新疆江南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南湖汽配城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董军明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东方御景小区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
三、紧张事实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赞许,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快递末端做事举动步伐”
四、行政惩罚内容
警告并惩罚款200.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0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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