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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7:26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考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供应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做事。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报告、纳税、考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做事和监管体系培植,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司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做事和监管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互换互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订,促进电子署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办理机制。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干系行政容许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发卖、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做事,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供应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纳集中交易办法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执照信息、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昭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办法、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纳必要方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供应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做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昭示押金退还的办法、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责任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环境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做事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做事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正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搜聚见地,未按照规定的韶光提前公示修正内容,或者阻挡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办法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供应对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进行评价的路子,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做事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定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用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责任,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纳必要方法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履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履行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柄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或者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深究法律任务。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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