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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万浙江永康市润泰对象有限公司分娩发卖不合格电钻受处罚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9:28

紧张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永康市润泰工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1日,经营范围是:电动工具及配件、园林工具、日用五金制品,体育用具(不含弩)制造、加工、发卖;货色和技能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干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抽检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CD1024 18VDC的华尚星牌充电式电钻系该公司2023年6月生产,该批次产品一共生产了34套,生产本钱为公民币149.7元/套。

罚款1万浙江永康市润泰对象有限公司分娩发卖不合格电钻受处罚

经考验,上述产品的“耐热性”、“阻燃性”项目的考验结果不符合GB/T3883.1-2014和GB/T3883.201-2017标准,依据《电动工具(锂电电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履行细则》,剖断为不合格。
至案发日止,除抽检的4套外,当事人已经以每套产品160元的价格将上述批次充电式电钻30套售出且无法召回。
经打算,货值金额共计公民币4800元,违法所得公民币309元。
经讯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司法办案系统,创造当事人一年内无同一性子的违法行为。

行政惩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的规定,本局决定:一、责令停滞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09元公民币,并处以罚款10000元公民币,罚没合计10309元公民币,上缴国库。

行政惩罚履行办法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办法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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