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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利用第三方做事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变的通知布告
2019年第18号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现就我市纳税人利用第三方做事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变通知布告如下: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行事情的辅导见地》(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纳税人可志愿选择利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做事平台,或自主选择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做事平台(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做事平台名单详见附件)。
02
电子发票第三方做事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供应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天生、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根本做事。
03
电子发票第三方做事平台有责任为企业发票数据保密,不得利用企业发票数据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特此通知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附件:
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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