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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写真后索要原始底片 常州一影楼却要其余收费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20:27

常报全媒体讯 在影楼拍照,底片到底归谁所有?这个已存在了10余年的问题仍时时困扰开花费者。
近日,一市民为此与新北区一影楼发生争执。
在调度了这起轇轕后,新北区消协做出如下提醒:消费者拍摄写真应与商家签订协议,明确各种事变,并保存好谈天记录及其他干系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利用。

拍摄写真后索要原始底片 常州一影楼却要其余收费

陈女士说,今年4月,她在大众点评网上购买了新北区一拍照店的套餐,代价199元。
前几天拍摄完毕后选择照片时,影楼明确表示:底片不能给陈女士,想要底片必须其余收费。
陈女士认为,大众点评网上没有注明不给底片,而且店员在拍摄前也没有提这件事,遂向消协乞助,希望商家归还底片。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河海分会事情职员立即到店向商家理解详细情形。
商家阐明,虽然他们在大众点评网上没有注明底片归谁一说,但是每张照片都是扮装师、造型师、拍照师等集体创造性的劳动,花费人工本钱不低,以是收取一些用度也是通情达理的。

在消协事情职员看来,影楼的任务是按照消费者的哀求拍摄相片,并将符合约定的相片交付顾客,底片作为事情成果之一,也应该交付消费者。
当然,条件是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相片不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须要影楼与消费者之间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实际约定为准。

影楼的相片若何才能成为“作品”?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履行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的规定,所谓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客不雅观性且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并能够被人看到、听到或触到之要件。
不符合这些要件,则不能成为作品,比如复制、抄袭之作,因不具有独创性,就不属于作品。

事实上,类似人像拍照不仅包含有拍照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
纵然商家对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商家对著作权的行使也是受到极大限定的,以是底片和相片的保存对付商家来说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和必要。

经由事情职员现场普法,商家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不敷,主动向陈女士表达歉意,并归还所有底片。

(张维明 吴益明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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