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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183万元!新能源电池自燃激发失火谁担责?法院判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56:45

近年来

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

损失183万元!新能源电池自燃激发失火谁担责?法院判了…

带来许多机遇的同时

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例如一块有缺陷的

新能源车辆电池引发了失火

其生产者、发卖者及利用者

该如何划分任务呢?

近日,东莞市中级公民法院

公开一宗因新能源电池

引发的失火事件轇轕的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因骏某公司车辆电池故障须要改换,电池供应商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邮寄了一组新能源电池。

3月1日,佳某公司事情职员在骏某公司处准备安装该电池时,创造该电池存在碰撞痕迹,便奉告骏某公司暂不予安装,佳某公司将重新发来无缺的电池。

骏某公司遂将该电池存放在自己公司仓库。
3月3日,骏某公司仓库发生失火。

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失火事件认定书》,涉案失火系存放于骏某公司车间仓库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动怒导致,并认定骏某公司和佳某公司应能预见涉案电池的失火隐患,但均未采纳有效方法肃清隐患。
失火导致骏某公司财产丢失183万元。

案件提要

对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失火事件轇轕的处理,应综合考虑电池毛病是否足以引动怒警、电池的存放及利用是否符合规范等成分,由生产者、发卖者及利用者根据各自差错程度承担相应任务。

争议焦点

本案中,毛病新能源电池的生产者和利用者,应分别对失火危害结果承担何种任务?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公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失火系佳某公司邮寄给骏某公司的电池动怒导致。
佳某公司事情职员在骏某公司处创造电池外壳有碰撞痕迹后,佳某公司未采纳任何处理方法或向骏某公司进行必要的提醒,存在差错;骏某公司将有缺陷的电池直接存放在仓库处亦存在差错。

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骏某公司、佳某公司对失火危害结果各承担一半任务,故判令佳某公司向骏某公司赔偿丢失91.5万元。
东莞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范例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因新能源电池引发的失火事件时有发生,电池供应商和发卖商都应提高对毛病电池产品的当心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创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按照规范哀求回收处理。
电池的利用者也应尽安全把稳责任,严格按照规范存放和利用新能源电池,毛病电池应该放置在空旷区域,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

本案中双方的差错任务如何确定?

东莞市中级公民法院一级法官陈美苑:《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
”因新能源电池本身质量问题导致他人危害的,生产者、发卖者依法答允担任务。

同时,《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危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差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任务。
”与普通产品不同,新能源电池属于危险品,碰撞后极易自燃,电池的运输、储存及利用都有严格规范哀求。

本案中,电池的生产者及利用者对失火的发生均存在差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来源 | 东莞市中级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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