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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阳市秦都区公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被告人因造孽经营电子烟而获刑事惩罚的刑事案件。
卜某某和冯某某通过微信得知,位于新疆伊宁市古某某处有大量的电子烟,遂产生了贩卖获利的动机。
经由网上多次联系,卜某某和冯某某终极决定从古某某处购买电子烟。他们二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古某某多次转账,古某某在收到货款后通过物流向他们发货,然后卜某某和冯某某再通过微信对外宣扬并出售电子烟而从中获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和冯某某未经烟草专卖机关容许买卖电子烟,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的干系规定,构成造孽经营罪,遂对卜某某和冯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惩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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