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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2月28日讯( 李美玉)近日信网(0532-80889431)理解到, 青岛市海王星辰康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鹏利南华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 发卖的金振口服液,标示的用场与所标注专利哀求保护的技能方案用场不一致,其产品身分中的8种中药质料,与涉案专利权利哀求书保护的技能方案中的中药组合物的8种中药质料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干系规定。依据该法,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进行了惩罚,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据理解,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发卖的金振口服液,该产品外包装盒标有“中国发明专利:ZL03132387.1”。而03132387.1号专利公开的技能方案是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抗SARS病毒的药物中的运用,属于用场发明。
而涉案产品金振口服液标示的用场是治疗感冒,小儿支气管炎等症,未表明用于抗SARS病毒,涉案产品标示的用场与所标注专利哀求保护的技能方案用场不一致,此外该产品身分中的8种中药质料与涉案专利权利哀求书保护的技能方案中的中药组合物的8种中药质料不一致。
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任务外,由卖力专利司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依据该条例,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21日,依法对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下达了青岛市监金所行处字〔2021〕310号行政惩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据企查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成立于2008年7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依据《药品经营容许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据《食品经营容许证》开展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发卖经营活动,零售:Ⅰ类医疗东西产品、Ⅱ类医疗东西产品(依照备案凭据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落实此事,信网联系到了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的总公司青岛市海王星辰康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司事情职员表示,须要向其他同事理解情形后再给信息网答复。截止到发稿,信网未收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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