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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同款”葫芦丝销量10万+、博主自拍竟成网店宣传图?法院判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22:43

电商平台店铺利用他人

肖像或视频用于产品推介,

“网红同款”葫芦丝销量10万+、博主自拍竟成网店宣传图?法院判了!

是互联网时期一种

常见的商业营销办法,

但利用这种办法却很可能

一欠妥心就踩了侵权的“雷”。

来看两个案例。

01利用博主视频宣扬葫芦丝销量10万+,商家辩称是刷单能否免责?

于某系某平台博主,常常会录制葫芦丝传授教化视频在网络上公开拓表,具有一定有名度,并开设了网店用于发卖葫芦丝。
2023年3月,于某创造某乐器厂在一购物平台上注册并经营的店铺页面中,利用了自己发布的传授教化视频用于宣扬推广,并且店铺中葫芦丝产品销量达到了10万+。

于某认为,某乐器厂未经自己赞许,擅自利用自己的视频用于商业目的,发卖获利金额较高,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丢失,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遂将其起诉至衡阳市南岳区公民法院,要求判令某乐器厂赔偿丢失50000元。

某乐器厂法人赵某辩称,其在店铺页面上利用于某的传授教化视频,是为了奉告消费者葫芦丝的利用方法,没有要故意借用原奉告名度进行宣扬推广的意图,并主见其对外显示的发卖经营状况是通过“刷单”实现的,并非是实际获益情形。

审理结果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结合原奉告名度、被告某乐器厂经营受益状况及干系法律条文等,对案情、法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和阐释。
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在制作、利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时,一样平常应征得肖像权人的赞许。
被告某乐器厂擅自利用他人肖像,应该承担相应侵权任务。

针对被告某乐器厂主见的应该打消刷单数据问题,承办法官表示,无论被告主见的刷单行为是否属实,刷单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通过刷单、刷好评来提高店铺发卖额和信誉,牟取不当利益,亦答允担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任务。

经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某乐器厂当庭表示乐意赔偿原告丢失10000元并立即履行到位,双方志愿达成和解。

02时尚博主个人照片被网店擅用,索赔10万能否获支持?

王某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常常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含有其个人肖像的照片,据统计,王某的个人账号粉丝数量为1.9万,累计获赞与收藏19.8万,在该平台具有一定的有名度。

某公司为一家经营范围为服装、其异日用品、体育用品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并经营了一家网络店铺。
此前,某公司支付1200元请王某拍摄4张照片用于店铺宣扬,但实际上并未利用。
后王某创造某公司未经自己赞许在店铺页面上利用了4张其发布在个人账号上的照片用于展示售卖的服装。
王某认为该行为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滞侵权,发布报歉声明,赔偿各项丢失100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之前拍摄的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并未放在店铺首页,故此举并非公司的紧张获利来源。
另,被告并不知道此举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的主不雅观恶意。
目前已将原告的照片撤下,参照之前双方互助的付费标准,原见告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结果

株洲市渌口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赞许,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揭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办法利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公民有权以任何办法利用自己的肖像并容许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滞侵害,肃清影响,并可以哀求赔偿丢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系某平台时尚博主,本人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代价,其在个人账号中发布的照片肖像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王某赞许而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上利用王某的照片进行服装展示、发卖,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理答允担侵权任务。
结合全案案情,终极法院讯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对未经容许利用原告肖像一事发布报歉声明,并赔偿原告丢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构成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常日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利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赞许利用的。
无论是拍照还是短视频,在未经得他人容许的条件下,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或转载,都将陵犯肖像权。
若该行为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透露,还涉嫌陵犯他人的隐私权。
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谢绝删除,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肖像权不仅仅是名人、明星的权柄,更是普通自然人的主要权利。
如果我们须要利用他人肖像时,应该与肖像权人签署干系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实行,不得以任何办法陵犯他人肖像权。
同时,如果自身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我们也应该及时网络保存证据,用法律守卫自己的合法权柄。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公民法院、株洲市渌口区公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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