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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力举动步伐保护,防止盗窃、毁坏电力举动步伐征象的发生,担保电力的供应与利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举动步伐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举动步伐保护条例》、《辽宁省公民政府关于取消调度一批行政权益事变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大连市公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度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有关事变的关照》(大政办发〔2016〕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是指经由生产运行已老化或破坏,并经认定没有利用代价的各种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物等。
第二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企业实施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制度。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卖力《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的核发、监督管理事情;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卖力对报告和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企业进行业务辅导和日常监督检讨事情。
第四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实施总量掌握,合理布局。
第五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申请条件
1.经大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
2.经营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3.经营园地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
4.从业人数10人及以上;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申请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需供应以下资料:
1.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申请书和申请表;
2.业务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园地利用证明(房屋、地皮利用证或租赁证明)及园地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及从业职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5.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见地。
申请单位(个人)按以上哀求供应一式三份资料(市级、各区市县或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及申请单位(个人)各一份)。
第七条 报告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到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领取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申请书和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六条各款哀求准备所需资料,由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对申请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企业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审查,并出具初审见地;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申请单位(个人)的申请和干系资料后,进行审查,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自受理行政容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事情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容许的决定。准予行政容许的颁发《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
第八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经营范围
已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的企业,可以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包括废旧的各种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物等。
第十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有效期的延续
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须要延续《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有效期的,应该在《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有效期满三旬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供应下列资料:
1.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延续申请表;
2.《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
3.经营期内收购、出售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登记表和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监督检讨记录资料;
4.职员、经营场所有变革时,需出具变革后的干系资料;
5.《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有效期延续为二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单位(个人)的延续申请,在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注销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注销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
1.《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损失经营能力的;
3.未按规定收购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经由教诲仍不改正的;
4.二年容许有效期内未从事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经营业务的。
第十二条 监督检讨
1.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单位(个人)要建立严格的收购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登记制度和任务人制度;对出售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包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出售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如实登记备查。
2.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
3.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单位(个人)应自觉接管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讨。
4.取得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吊销《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构成犯罪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5.未取得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的《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容许证》而擅自从事废旧电力举动步伐器材收购的单位(个人),由区市县、先导区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电力举动步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法律机关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事情职员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卖力阐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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