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版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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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进行新闻发布,宣告启动事情组对贸易金融数字化进程进行预测准备及跟进。事情组的一项核心事情是评价国际商会现行规则,以评估这些规则的电子兼容性,并确保其“电子适用性”,也便是说,能够使银行接管对应单据的数据。这被认为是适应演化中的实务与科技的一定哀求。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成立了由大卫梅内尔和盖瑞考利尔担当联合主席的起草小组,初始目标是重检国际商会现行规则的电子兼容性。作为重检的结果,起草小组得到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执委会以下授权:• 更新eUCP现行1.1版本以确保其可持续的数字兼容性。• 起草eURC以确保托收项下电子记录交单可持续的数字兼容性。为了在不影响国际商会其他现行规则的情形下可定期更新,从而减少任何被认为具有潜在修订可能的开拓韶光,这些电子规则在开拓时特意标注了版本号。eUCP 2.0版本和eURC 1.0版本的初稿于2017年9月25日分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由于通讯沟通的问题,应多个国家委员会的要求,反馈截止日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根据对初稿的反馈见地,起草小组动手起草了第二稿,并随后于2018年3月20日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第三稿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第四稿于2018年11月6日发送,注明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4日。在该阶段,经由全面梳理收到的截止到当期的所有反馈见地,起草小组认为可应时起草规则终极稿了。终极稿随后于2019年1月31日发给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详细注明投票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值得一提的是,此时间隔发送初稿的韶光仅为16个月,而且还包括前述已实行的3个月延期。在前四稿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从国际商会各个国家委员会收到近2000条反馈见地。为透明和清晰起见,每条反馈见地都给予了单独回答。《国际商会eUCP指南》(ICC第639号出版物)以及詹姆斯E伯恩教授和丹泰勒的著作均是主要的参考文献,在此特殊致谢。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其历史上首次引入了国际商会规则投票流程的新方法,即通过“大略单纯投票”(Simply Voting)平台。这一创新方法供应了网上投票系统,用以通过修订的eUCP和新的eURC规则。平台于2019年3月11日至22日开放投票,每个国家委员会被哀求选择一名指定的有权投票代表。各个国家委员会获邀对修订的eUCP和新的eURC分别投票,从以下选项中选择“是”或“否”:•贵国国家委员会附和《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UCP 6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2.0版本吗?• 贵国国家委员会附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RC)1.0版本吗?• 收到49个国家委员会的投票,加上1个国家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投票。• eUCP得到了100%的通过率,两个国家弃权。• eURC得到了97.5%的附和率(加权根本上),1个国家反对,2个国家弃权。• 基于以上投票结果,两套规则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最初的《国际商会eUCP指南》(ICC第639号出版物)弁言中,电子交单可能的演化结果被认为是在跟单信用证领域建立起自动化的符合审核系统。如我们核阅演化中的技能和数字化贸易金融,随着物联网、分布式账本技能、智能合约、人工智能以及机器学习的涌现,这统统已然非常明显。这些电子规则的内容将被持续监控,以确保实在用性。贸易从业职员的支持将是推动规则向前发展的基本要素。这些规则为促进跟单信用证在数字化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并确保了在贸易风险缓释中这一有代价的工具的持续干系性。国际商会现行规则,诸如《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UCP 600)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只管在纸质天下中极具代价,但如运用到电子交易中,则仅能供应有限的保护。随着韶光的推移,传统贸易工具将不可避免、无可逆转地向纸质和数字化稠浊的生态系统发展,并终极发展至仅有电子记录。就此方面而言,主要的是,市场认识到这些新规则对促进传统贸易办理方案在数字环境中的发展给予了诸多益处:• 在不断演化的数字贸易天下中保障适用性,并确保干系性• 支持实务整合、同等,反对不合的地方化、国家化和区域化实务• 无论何种的根本经济和法律系统编制,可实现并支持地区间及国家间的贸易金融业务没有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的持续支持,就不可能开拓出这些电子规则。在此感谢所有参与职员,并特殊致谢大卫比绍夫、奥利维尔保罗和劳拉斯卓伯。特殊要感谢电子规则的起草小组成员,详细名单如下。我还要向联合主席盖瑞考利尔表示感谢。没有他的付出,这些事情就不可能完成。末了,但却很主要的是,如果没有詹姆斯拜恩和丹泰勒最初首创性的事情,将根本不会有这本出版物的存在。联合主席
大卫梅内尔,TradeLC Advisory / tradefinance.training盖瑞考利尔, Collyer Consulting / tradefinance.training阿布舍克维亚斯,印度澳新银行贸易&供应链融资产品部副总监阿桑阿齐兹,巴基斯坦哈比比银行总行国际合规部环球总经理亚历山大泽列诺夫,俄罗斯开拓与对外经济事务银行顾问阿蒂夫拉扎,阿联酋迪拜商业银行贸易发卖部主管、国际商会阿联酋银行委员会副主席克里斯蒂安卡泽诺夫,法国兴业银行环球交易银行&支付做事部贸易金融运营环球主管丹尼尔威格尼尔,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贸易产品/贸易金融部环球主管大卫佩莱格里恩,西班牙对外银行环球贸易&国际银行部、公司&投资银行部大卫汤普森,英国壳牌国际贸易和航运有限公司贸易融资经理K尼扎迪恩,马来西亚/阿联酋FIB首席运营官、国际商会阿联酋银行委员会副主席玛蒂娜詹斯查克,德国西门子金融做事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咨询–项目管理部咨询主管迈克尔奎恩,美国摩根大通环球交易和贷款产品部董事总经理巴勃罗努内斯,西班牙桑坦德银行贸易办理方案部环球主管丽塔里奇,加拿大法国巴黎银行贸易能力培训中央环球贸易实行顾问叶德仁,新加坡法国兴业银行贸易做事和融资部亚洲产品管理主管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版本2.0)受益人或其代表向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仅以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稠浊的交单办法,在eUCP的范畴之外。开证行向申请人仅以电子记录或电子记录与纸质单据稠浊的交单办法,在eUCP的范畴之外。UCP 600中的定义,如eUCP未重新定义或修正,将连续适用。在赞许开立、关照、保兑、修正或转让eUCP信用证前,银行应确保自己能够审核在该信用证项下哀求提交的电子记录。第e1条《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UCP600)关于电子交单附则》(“eUCP”)的范围
a. eUCP是对《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的补充,以适应电子记录的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联合提交。b. 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eUCP信用证”)时,eUCP 适用。c. 本文本版本号为2.0。eUCP信用证必须表明适用的版本,否则即受开证日最新的有效版本约束;或如果因受益人接管的修正而使信用证受eUCP约束,则受在该修正日期的有效版本约束。d. eUCP信用证必须表明开证行的实体地址。此外,信用证还必须表明任何指定银行的实体地址,以及保兑行(如有)的实体地址(如与指定银行的不同),如开证行开证时已知悉该实体地址。如果信用证中未表明任何指定银行及/或保兑行的实体地址,则该银行必须在不迟于关照或保兑信用证之时向受益人表明实在体地址;或者,在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情形下,如另一家非关照行或保兑行的银行乐意按指定承付或议付,则在其赞许按指定行事之时向受益人表明实在体地址。a. eUCP信用证也受UCP约束,而无须将UCP明确纳入信用证。b. 当eUCP适用时,如其与适用UCP产生不同结果,应以eUCP规定为准。c. 如果eUCP信用证许可受益人在提交纸质单据或电子记录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其选择了只提交纸质单据,则该笔交单仅适用UCP。如果eUCP信用证只许可提交纸质单据,则仅适用UCP。a. UCP利用的下列用词语,为了将UCP适用于eUCP信用证项下提交的电子记录的目的,阐明为:i. “在其表面看来(appear on their face)”以及类似用语适用于审核电子记录的数据内容。ii. “单据(document)”应包括电子记录。iii. 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意指一个数据处理系统的电子地址。iv. “交单人(presenter)”意指受益人,或代表其向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直接向开证行履行交单行为的任何人。v. “签署(sign)”及类似用语应包括电子具名。vi. “添加的(superimposed)”、“批注(notation)”或“盖印戳的(stamped)”意指在电子记录中其弥补特色明显的数据内容。i. “数据变损(data corruption)”意指因任何数据的失落真或丢失而致使无法全部或部分读取已提交的电子记录。ii. “数据处理系统(dataprocessing system)”意指全部或部分用于处理和操作数据、发起指令、或相应数据信息或性能的打算机化或电子化或任何其他自动化的方法。iii. “电子记录(electronicrecord)”意指,以电子办法创建、天生、发送、传播、收到或储存的数据,包括(适当时)逻辑上干系或其余链接在一起以便成为电子记录一部分的所有信息,而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同时天生,并且:其发送人的表面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表面来源及其是否保持完全和未被变动,可以被证明;并且能够根据eUCP信用证条款审核其符合性。iv. “电子具名(electronic signature)”意指附加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有逻辑关联的数据处理,由具名人履行或采取,用以表明具名人身份及其对电子记录的证明。v. “格式(format)”意指表达电子记录的数据组织形式或电子记录提到的数据组织形式。vi. “纸质单据(paper document)”意指纸面形式的单据。vii. “收到(received)”意指电子记录以系统可接管的形式、根据eUCP信用证中指明的交单地点进入数据处理系统的韶光。此系统天生的任何对收到的确认并不虞味着该电子记录已在eUCP信用证下被查看、审核、接管或谢绝。viii.“再次提交(re-present)”或“再次提交的(re-presented)”意指替代或改换已经提交的电子记录。第e4条 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与货色、做事或如约行为
银行不处理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可能涉及的货色、做事或如约行为。eUCP信用证必须注明每份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注明,则电子记录可以任何格式提交。a. i. eUCP信用证必须注明提交电子记录的地点。ii. 如eUCP信用证哀求或许可提交电子记录和纸质单据,除必须注明提交电子记录的地点外,还必须注明提交纸质单据的地点。c. i. 如一份或多份电子记录被单独提交或与纸质单据稠浊提交,交单人有任务向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如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供应表明交单结束的关照。该结束关照的收到将作为交单已经完毕、并且交单的审核期限将开始的关照。ii. 结束关照可以电子记录或纸质单据办法做出,且必须注明其所关联的eUCP信用证。iii. 如果未收到结束关照,将视为未曾交单。iv. 指定银行无论是否按指定行事,当其向保兑行或开证行转发或供应其获取的电子记录时,无需发送结束关照。d. i. 在eUCP信用证下提交的每份电子记录必须注明其据以交单的eUCP信用证。注明办法可以是在电子记录本身中、或是在所附加的或添加的元数据中、或是在随附的交单面函中明确提及。ii. 任何未如此注明的电子记录交单可被视为未曾收到。e. i. 如果将吸收交单的银行在业务中,但在规定的截止日及/或最迟交单日(视何种环境适用),其系统不能吸收传来的电子记录,则视为歇业,截止日及/或最迟交单日应延展至银行能够吸收电子记录的下一个银行事情日。ii. 在此情形下,指定银行必须在其面函中向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声明,电子记录是在根据第e 6(e)(i)条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iii. 如果尚待提交的电子记录只剩下结束关照,则可以用电讯办法或纸质单据提交,并被视为及时,只要其在该银行能够吸收电子记录之前发出。a. i. 审单时限自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如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收到交单结束关照后的下一个银行事情日起算。ii. 如果交单韶光或交单结束关照的时限根据第e 6(e)(i)条规定顺延,单据审核时限自接管交单的银行在交单地点能够吸收结束关照后的下一个银行事情日起算。b.i. 如果电子记录包含一个外部系统的超级链接,或指明电子记录可参照一外部系统审核,则超级链接中的或该外部系统中的电子记录应被视为构成电子记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予以审核。ii. 在审核时,如该外部系统不能供应所需电子记录的读取条件,则构成不符点,第e 7(d)(ii)条规定的环境除外。c.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无法审核eUCP信用证所哀求格式的电子记录,或当未哀求格式时,无法审核提交的电子记录,这一环境不构成拒付的依据。d.i. 无论是否按指定承付或议付,指定银行转递电子记录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电子记录的表面真实性。ii.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符合并将该电子记录转发或供应给保兑行或开证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该指定银行,纵然指定的超级链接或外部系统不许可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已由指定银行供应给开证行或保兑行、或由保兑行供应给开证行的一份或多份电子记录。如果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对包含电子记录的交单发出了拒付关照,在发出拒付关照后30个日历日内未收到被关照方关于电子记录的处理指示,银行应退还被关照方以前尚未退还的任何纸质单据,但可以其认为得当的任何办法处理电子记录而不承担当何任务。哀求供应一份或多份电子记录正本或副本时,提交一份电子记录即知足哀求。如果证明运输的电子记录没有表明货色装运或发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运日期,电子记录的发出日期将被视为货色装运或发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运日期。但如果电子记录载有证明货色装运或发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运日期的批注时,该批注日期将被视为货色装运或发送或接管或已被受妥待运日期。显示附加数据内容的该批注无需另行具名或以其他办法证明。a. 如果指定银行(无论是否按指定行事)、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收到的电子记录看似受到了数据破坏的影响,银行可通深交单人,也可哀求再次提交电子记录。i. 则审单时限中止,待电子记录再次提交时规复;并且ii. 如果指定银行不是保兑行,则必须将其关于再次提交电子记录的哀求知会开证行和任何保兑行,并奉告时限中止;但是iii. 如果该电子记录未在30个日历日内,或截止日及/或最迟交单日当天或之前(以日期先到者为准)再次提交,该银行可以将该电子记录视为未提交过。a. 除通过利用数据处理系统吸收、证明和识别电子记录即可创造者外,银行审核电子记录的表面真实性的行为并不使其对发送人身份、信息来源、完全性或未被变动性承担任务。b. 银行对除其自身之外的数据处理系统无法运行所产生的后果概不卖力。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役、胆怯主义行为、网络攻击、或任何罢工、歇工或包括设备、软件或通讯网络故障等任何其他的银行无法掌握的缘故原由导致的业务中断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访问数据处理系统,或者设备、软件或通讯网络故障,银行概不卖力。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译及校译:杨琳、丁聪
译审: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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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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