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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宣布称,陈是少校兵工补给官,任职弹药库少校分库长期间,数次对所属单位同仁履行电击,军方认定陈看到官兵有利用值勤工具(如电击棒)打闹情事,理应制止以保护官兵安全,反而带头从事不当行为,给予官兵缺点示范,造成官兵敢怒不敢言环境,显见法纪不雅观念淡薄,应予“重办”,处罚罢免。
陈提诉讼主见,台军方惩罚处罚不论电击情节轻重,以“各个对自然人之电击行为,而认台军风纪被毁坏一次”论以一行为,将被害人“身体法益”与“军中风纪”等量齐观,与立法目的有所抵牾,有违比例原则及衡平原则,应予撤销。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台军方处罚并无违误,讯断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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