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15:56
以下是个人的一点意见。
首先,财务职员要根据经济事变剖析确定单位购买的软件是“利用年限有限”的,还是“利用年限不愿定”的,由于两者摊销年限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
一、利用年限有限的软件
根据软件的技能资料或者咨询软件开拓职员,看该软件是否有自然寿命,如果能够确定该软件自然利用寿命,则应该按自然利用寿命估计该软件的摊销年限。
二、利用年限不愿定的软件
应该按以下原则确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意见律规定
如果行政奇迹单位一次性买断了软件的著作权,那么,该软件则要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年限,确定软件的摊销年限。按《著作权法》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应为50年。
但是大多数行政奇迹单位并不购买软件的著作权而是利用权,以是,不能大略地作为购买著作权处理。
2.看条约规定
行政奇迹单位在购买软件时每每会在条约中约定了受益年限,如果条约约定了软件的受益年限,则可按条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利用年限。
3.看实际情形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干系条约也没有约定受益年限,应该根据软件为行政奇迹单位带来做事潜力或经济利益的估量其摊销年限。
4.看代价大小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软件,可以于购买确当期将其本钱一次性全部转销。
在实践中,有的财务职员认为行政奇迹单位购买软件摊销年限可比照以下规定实行:
1.《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的规定。软件摊销年限为10年。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家当和集成电路家当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2〕27号)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的规定。软件摊销年限为2年。
我认为以上两个规定只适宜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司帐处理,行政奇迹单位一样平常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不能将规定作为确定行政奇迹单位软件摊销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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