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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由个人入口(出口)到欧亚经济同盟EAEU的电子产品(包括通过网上商店的订单和通过邮寄的办法)由于含有加密(密码)工具(以下简称 "ECC")而被限定入口发卖。
这适用于险些所有利用Wi-Fi、蓝牙或GSM的智好手机和平板电脑、任何预装操作系统或处理器的电子产品以及清单上的其他商品。新的立法在2018年初生效,使个人携带这类商品自用的规则更大略、更透明。
目录
1 法律和监管框架
2 入口和出口程序
3 免费携带的CAB清单
4 FSS关照
4.1 谁可以申请关照?
5 私人利用的货色
6 以前是若何的?
7 备注
8 另见
监管框架
2018年1月1日,[1]《欧亚经济同盟海关法》(取代《海关联盟海关法》)开始生效。
该法典的第7(4)条规定:
4 自然人将《同盟条约》规定的与第三国贸易中适用非关税监管方法的货色统一清单中的货色作为个人利用的货色入口到同盟关境和(或)从同盟关境出口的分外性,应由委员会确定。
与第三国贸易中的非关税监管方法由委员会[2]在欧亚共体委员会2015年4月21日的第30号决定中批准(该决定不断得到更新和补充)。与加密(密码)设备有关的货色清单载于该决定附件2的第2.19节,其进出口程序载于该决定附件9。
2017年12月13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第172号决定[3],修正了附件9,并规定了自然人作为个人利用的货色进出口SCS的程序。
入口和出口程序
第172号决定规定了个人在入口或出口时不须要供应任何信息或文件的商品清单。
如果产品不在这个清单上,入口或出口只能在关照信息的根本上进行(即必须为该产品注册一个FSS关照,并供应其在注册登记系统上的编号)。
否则,禁止个人入口(或出口)加密安全设备。
这些法规于2018年1月14日开始生效。
自由运输的货色清单
该清单中的货色可以作为自用货色进出口,无需向海关当局提交见地(容许文件)或FSS关照信息。货色可以在行李中(无论是否携带)和通过国际邮件入口(出口)。
该清单包含8组货色:
1.任何媒介上的公开软件,供大众利用,广泛传播和自由发卖,它因此下程序之一(程序的凑集)。
a) 操作系统(如Linux、微软Windows、Mac OS X、Android、iOS等);
b) 互联网浏览器(如谷歌浏览器、IE浏览器、Opera、苹果Safari、Mozilla Firefox等)
c) 电子邮件交流工具(例如,Mozilla Thunderbird、The Bat!
、Opera Mail等);
d) 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互换的软件(如WhatsApp、Viber、WeChat、Skype等);
e) 用于在个人电脑上处理电子文件的软件:文本和图形编辑器、电子表格、演示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司帐软件等。(例如,OpenOffice、Microsoft Office、Kingsoft Office、1C、Galaktika-Parus等);
f) 反病毒工具(例如,卡巴斯基、网络博士、NOD32、诺顿反病毒等);
g) 翻译软件(如ABBYY Lingvo, PROMT等);
h) 归档器(如WinRAR、7z、WinZip、Arj等)。
i) 听取和处理音乐、不雅观看和处理视频和图像的软件;
j) 文件传输工具;
k) 游戏软件;
m) 互联网银行支付系统;
m) 用于社交网络及其做事的软件。
2. 任何媒介上的电子数字署名(电子署名)的手段。
3. 打算机(个人打算机、单片机、手持打算机、上网本、条记本、平板电脑、手持游戏机、智好手机、电子智好手表、自行车打算机等),其电子模块和部件:
a) 没有软件或已安装(预装)本清单第1和第2段所述的软件;
b) 带有公开的软件(预装),但不包括本清单第1和第2项中提到的软件,个中的加密功能是赞助性的,用户不能改变。
4. 银行卡、SIM卡、折扣卡、旅行证件卡、社交卡、电子门禁卡、电子识别卡和其他供"大众年夜众利用的电子卡,其加密功能用户无法利用。
5.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吸收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具有通信功能的吸收器。
6. 蜂窝网络的电话及其配件,但为移动加密通信网络(能够进行端对端加密)设计的专用电话和配件除外。
7. 含有加密设备的货色,包括打印机、多功能设备(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等)、复印机及其电子模块,按照制造商的规格,在没有放大和重传的情形下,其最大范围小于400米,包括用于信息和电信网络 "互联网 "和本地网络的路由器(路由器)和无线调制解调器。
8. 无线电导航吸收器、远程掌握设备及其零部件。
FSS关照书
如果含有SSC的产品未被列入上述清单,则只能根据关照信息进行入口(或出口)。第30号决定的附件9中描述了完成和登记FSS关照的程序。FSS关照书应在欧亚经济同盟成员国的授权机构(在俄罗斯是联邦安全局FSB)登记。
可以不对任何货色发出FSS关照,而只对那些与一个(或几个)货色种别有关的FSS关照。
一旦注册,有关关照的信息将被录入注册FSS关照的统一注册登记系统,个中包括以下数据:
分配给该关照的编号;
识别码(表示商品所属的加密种别);
产品名称;
货色制造商的名称(公司总部);
有效期,状态(有效/无效);
FSS关照的登记日期。
在注册登记册中,你可以找到所有以前登记的FSS关照(自2010年引入这种类型的授权以来)。
谁可以成为FSS关照书的申请人?
货色的制造商;
一个在EAEU成员国注册的法律实体,并被授权在FSS面前代表制造商;
在EAEU成员国注册的自然人,被授权在FSB当局代表制造商。
为了登记货色制造商以外的人的FSS关照,制造商有必要为申请人签署一份授权书,即直接向登记机构提交关照的人。委托书必须经由公证,必要时还要经由公证(通过加注或通过领事馆:见[[委托书的正式化]]。[[FSS关照的授权书的正式化]])。
向FSB注册登记FSS关照的紧张困难常日正是供应制造商的原始授权书。一个决定从网上商店订购一些产品的人,很可能无法实行这样的委托书,因此,得到关照是不可能的。
个人利用的货色
主要的是要明白,并非所有你想由个人入口或出口的货色都会被认为是个人利用的货色。因此,根据《欧共体海关法》第256条的规定:
4 海关当局应根据以下情形将超过同盟海关边界的货色归类为个人利用的货色:
1)自然人利用乘客报关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超过同盟海关边界的货色进行的陈述;
2)货色的性子和数量
3)自然人超过欧盟海关边界的频率,以及(或)该自然人超过欧盟海关边界或向其地址运送货色的情形。
5. 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标准的数量特色,以及(或)将穿越同盟海关边疆的货色归类为自用货色的附加标准,应由委员会确定。
6. 无论本条第4款提到的标准如何,下列货色不应视为个人利用的货色
1)自然人在本法典规定的海关程序下须进行海关报告安置的货色,但在本法典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报告的海关过境程序除外;
2)由委员会确定的货色种别。
在实践中,入口大量同类型的货色或常常与之越境,可能须要将这些货色认定为商业托运。
此外,委员会还批准了一份不被认为是个人利用的货色清单:
与个人利用的货色无关的货色种别清单
FSS关照以前是若何规定的?
监管加密货色入口的立法已经改变了好几次。同时,在欧亚共体第172号决定生效之前,对个人利用的货色没有明确的规定。
海关联盟的《海关法典》于2010年开始生效。该法典第152条哀求遵守对货色跨海关边界流动的禁止和限定。
同时,2010年6月18日的《个人自用货色流动程序协议》也开始生效。该协议第4条也哀求遵守禁令和限定,附件2载有限定或禁止入口的货色清单。加密设备包含在该清单的第1段中:
当以任何办法移过海关边界时:
限定入口到关税同盟的关税区和从关税同盟的关税区出口的加密(密码)工具
第4条第2款:限定入口和/或出口的个人利用的货色超过海关边界......。在向海关当局提交由海关联盟成员国授权机构根据海关联盟的海关立法签发的确认符合限定规定的文件后,许可个人利用的货色超过海关边界。然而,该协议本身并没有规定哪些文件构成与特定种别货色有关的证据。
在欧亚共体理事会第30号决定生效之前,由欧亚共体理事会2012年8月16日第134号决定批准的《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与第三国贸易中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货色统一清单》已经生效。该清单还包括第2.19节(加密(密码)设备,其进出海关联盟关境受到限定)和关于此类货色进出口的规定。根据它,入口(出口)SCS须要得到容许证或提交注册关照。由于只有外贸参与者(法律实体或个人企业家)可以在适当的外贸条约根本上得到容许证,个人只有在供应关照信息时才能入口(和出口)XCS。
《海关法》、《协定》和《统一清单》的规定,在适用于个人运输的自用货色时,一样平常来说,许可有不同的阐明。在实践中,海关当局接管关照作为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定的文件,但本来可以有其他选择。
随着第30号决定的通过,情形变得更加繁芜。事情是这样的,第30号决定定义了非关税监管的共同方法(由《欧亚经济同盟条约》5附件7规定)。然而,根据《同盟海关法》第352条,非关税和技能监管方法不适用于超过海关边界运输的个人利用的货色。因此,在立法上涌现了某种抵牾,一些非关税方法哀求供应确认遵守禁令和限定的文件,但没有非关税方法会详细解释这些文件。
值得把稳的是,以前,FSB实施的是向个人签发关于入口自己须要的货色(如从外国网店订购)的私人见地。关于如何准备和发送这种要求的解释仍旧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6]。在这种情形下,海关当局可以接管这种FSS关照,或者他们可以以第30号决定为辅导,哀求个人供应有关关照的信息。
然而,目前FSB已经不再发出这样的信件,由于这种做法已经被创造不符合法律规定(FSS谢绝,指欧亚共体第30号决定只适用于法律实体以及注册为个人企业家的个人)。
EAEU海关法典和第172号决定终极肃清了这一法律冲突,简化了大多数个人利用的消费电子产品的入口(出口)。
注释
[1]
指欧亚经济委员会[2]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7年12月13日的第172号决定
海关联盟的海关法典
关于非关税监管方法的议定书
[3] [4]
另见。
2.19.加密(密码)设备
欧亚经济同盟关税区加密(密码)设备的进出口条例
关于关照的法规
货色种别清单,属于加密手段。
2010年6月18日的《自然人自用货色流动程序协议》。
吸收关照的委托书的实行情形
EAC认证联系中国代表处:
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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