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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员工出售客户信息云南这12人被警方抓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3:57

日前

华宁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多起

手机发卖职员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手机店员工出售客户信息云南这12人被警方抓了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人

案情

客户不知情 手机店“拉新”获利

  “有的手机店员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以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特定微信群出售给他人注册App,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透露。

  今年7月,华宁县公安局根据干系线索,在对辖区手机发卖店干系业务开展调查中创造,有部分手机店员工利用事情便利,在手机卡开户过程中,帮助客户扫码注册“淘宝、京东、苏宁、快手”等App获利,行业内称之为“拉新”。

  目前,华宁县公安局依法对5名涉嫌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职员采纳刑事逼迫方法,对情节轻微的7名职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927元和罚款的行政惩罚,同时对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两个运营主体开展“一案双查”。
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

履职得到信息 出售从重惩罚

  该案犯罪嫌疑人是手机店员工,本应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但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私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终极只能自食恶果。

  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改动案(九)将“出售、造孽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供应做事过程中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供应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盗取或以其他方法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惩罚。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办法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响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形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办法、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孽买卖、向他人供应或违规表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将受到法律的深究。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验证码等私密信息随意见告他人。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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