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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条约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办理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柄,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掩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康健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做事,利用信息网络供应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做事,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能研发和推广运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培植,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须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主要浸染。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领悟发展,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纳歧视性的政策方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打消、限定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照志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柄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承担产品和做事质量任务,接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卖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培植,监督、勾引本行业经营者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做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做事,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造孽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发卖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散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须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履行纳税责任,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责任发生后,应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报告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要取得干系行政容许的,应该依法取得行政容许。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不得发卖或者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做事。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该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业务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该提前三旬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表露商品或者做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办法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气等特色向其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搜索结果的,应该同时向该消费者供应不针对其个人特色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该遵守《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做事,应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做事作为默认赞许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办法、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做事,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任务。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做事供应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该昭示押金退还的办法、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能上风、用户数量、对干系行业的掌握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成分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消、限定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利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昭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办法、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该在核实身份后及时供应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哀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供应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供应。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纳必要方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供应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个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哀求申请进入平台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办法、行政容许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非经营用户供应做事,应该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合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供应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该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创造平台内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环境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采纳技能方法和其他必要方法担保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戒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宜,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制订网络安全事宜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宜时,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纳相应的补救方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做事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全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做事信息、交易信息保存韶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遵照公开、公正、公道的原则,制订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做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担保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全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正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搜聚见地,采纳合理方法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见地。修正内容应该至少在履行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管修正内容,哀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挡,并按照修正前的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干系任务。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做事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能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定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用度。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警示、停息或者终止做事等方法的,应该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该以显著办法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发卖者或者做事供应者的民事任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做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消费者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供应对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进行评价的路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根据商品或者做事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办法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做事的搜索结果;对付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做事,应该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互助,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关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做事等必要方法。关照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关照后,应该及时采纳必要方法,并将该关照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纳必要方法的,对危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因关照缺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恶意发出错误关照,造成平台内经营者丢失的,更加承担赔偿任务。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关照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该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该将该声明转送发出关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奉告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公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关照的,应该及时终止所采纳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照、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做事等必要方法;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任务。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做事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做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做事,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纳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办法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条约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条约,适用本章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利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条约的行为对利用该系统确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做事并提交订单成功,条约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办法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条约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清晰、全面、明确地奉告用户订立条约的步骤、把稳事变、下载方法等事变,并担保用户能够便利、完全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担保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缺点。
第五十一条 条约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条约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交付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条约标的为采取在线传输办法交付的,条约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韶光为交付韶光。
条约当事人对交付办法、交付韶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做事供应者为电子商务供应快递物流做事,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该符合承诺的做事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做事供应者在交付商品时,应该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该经收货人赞许。
快递物流做事供应者应该按照规定利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做事供应者在供应快递物流做事的同时,可以接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供应代收货款做事。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电子支付办法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为电子商务供应电子支付做事,应该遵守国家规定,奉告用户电子支付做事的功能、利用方法、把稳事变、干系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变,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应该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全性、同等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修改。
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应该向用户免费供应对账做事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供应电子支付做事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哀求,造成用户丢失的,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该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全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缺点的,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应该及时查找缘故原由,并采纳干系方法予以纠正。造成用户丢失的,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但能够证明支付缺点非自身缘故原由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该及时准确地向用户供应符合约定办法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该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署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创造安全工具遗失落、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该及时关照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丢失,由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承担;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差错造成的,不承担任务。
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创造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关照时,应该立即采纳方法防止丢失扩大。电子支付做事供应者未及时采纳方法导致丢失扩大的,对丢失扩大部分承担任务。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办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柄保护的商品、做事质量包管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柄担保金的,双方应该就消费者权柄担保金的提取数额、管理、利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哀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任务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办法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要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度组织调度,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办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管做事,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积极帮忙消费者掩护合法权柄。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供应原始条约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假造、修改、销毁、隐匿或者谢绝供应前述资料,致使公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办理机制,制订并公示争议办理规则,根据志愿原则,公正、公道地办理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应该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制订科学合理的家当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采纳方法,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根本举动步伐和物流网络培植,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培植。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运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家当领悟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利等环节的互联网技能运用,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加强互助,促进屯子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浸染。
第六十九条 国家掩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拓运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纳方法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供应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做事。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考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供应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做事。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报告、纳税、考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做事和监管体系培植,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司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做事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互换互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订,促进电子署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办理机制。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干系行政容许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发卖、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做事,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供应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纳集中交易办法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执照信息、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昭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办法、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纳必要方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供应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做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昭示押金退还的办法、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责任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环境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做事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做事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正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搜聚见地,未按照规定的韶光提前公示修正内容,或者阻挡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办法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供应对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进行评价的路子,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做事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定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用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责任,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纳必要方法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履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履行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柄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惩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或者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深究法律任务。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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