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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澎湃新闻从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起买卖条约轇轕。法院终极讯断,驳回买家哀求退货的诉讼要求。
上海金山法院先容,2023年6月8日,原告于被告在某网络商城平台的手机店铺处购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4399元。原告于当日11点旁边收到货后,拆除一次性包装膜,开机后按手机开机流程操作后接入WIFI网络,后创造该商品屏幕显示不适宜个人需求,于同日12点15分在平台上进行七天无情由退货申请,申请的缘故原由先为商品质量问题,被告未予通过,后于同日12时21分以暂不须要商品为由再次申请七天无情由退货,被告以商城网页标识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为由予以谢绝。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城页面标识的七天无情由退货(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属于霸王条款,为卖家单方面制订,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基于查验手机可以打开商品包装,手机一次性包装膜属于非必需包装,并不影响二次发卖。原告也未进行插入手机卡和激活手机操作,商品属于无缺状态。
而且被告在商城发卖页面未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虽然在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撕毁一次性包装膜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情由申请退货的情形进行了标注,但不属于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付款)中的奉告,因此被告不能免于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对手机进行激活,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属于行业老例。且被告在购买页面、购前须知和交易成功后的页面均设置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奉告,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原见告讼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见告讼要求。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手机拆封且进行了数据激活,能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规则?
被告在手机购买页面设置了“七天无情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的提示,购前须知中也有提示,虽然原告称未插入SIM卡,但事实上原告已将手机激活,保修期已开始打算。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干系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规定是退回的商品应该无缺。而涉案手机的外包装已拆封处理,并按开机流程进行了开机,接入了互联网,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不雅观类利用痕迹的环境,可视为商品不无缺。
故原告主见按照七天无情由退货哀求被辞职还货款的诉请,缺少依据,法院难以支持,终极讯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目前,本案讯断已生效。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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