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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则一审民事讯断书显示,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株式会社与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产品任务轇轕一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法院讯断,判处江苏新日电动车株式会社(“新日股份”,603787.SH)赔偿原告各项丢失共计9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22年3月18日公布的《熊某等与江苏新日电动车株式会社等产品任务轇轕一审民事讯断书》公布了该案的细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3日,石景山区消防接济支队的失火事件调查认定书(石消火认简字[2021]第100012号)载明,6月13日7时27分许,当事人叶某明在家中寝室安歇,其住所着火。经现场勘验,入户门位于客厅北墙、客厅过火,冰箱、鱼缸、饮水机、风扇、沙发等物品烧损,其他房间受烟熏。客厅西北角地面有锂电池残骸,部分锂电池单体爆裂,锂电池塑料外壳受热变形熔化,壳体有由内向外烧穿的孔洞,锂电池残骸旁有1个标有“天能锂电”标识的充电器,充电器未与电源和电池连接。动怒缘故原由系锂电池故障热失落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金山交通支队石景山非机动车登记站档案材料载明,原告电动自行车制造厂为江苏新口电动车株式会社。原告主见电动车系于2019年3月用其父亲名义在被告北京鑫泰利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门店以4200元价格购买,质量担保期限3年,发票在失火事件中被烧掉。
据北京市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本次事件造成熊某群、叶某医疗费丢失1453.04元;原告主见平赔偿重新购置锂电池丢失1500元;主见因本次事件导致室内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物等丢失大概11万元,2021年刚装修的门窗费2万元,主见原告丢失总计达15万元。
2017年12月29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失火戒备的通知布告》,根据内容,该通知布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对违反通知布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罚;引动怒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原告陈述称,其所在小区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物业也有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家中充电的有关宣扬,但因小区充电桩不足用,是环境逼迫其在家中冒险充电。
法院认为,产品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毛病、制造毛病、警示毛病和跟踪不雅观察毛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改动)》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任务作为一种分外的侵权任务,不论生产者、发卖者是否有差错,只要符合产品任务的构成要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任务。关于产品任务的举证分配原则,生产者、发卖者应就产品毛病的不存在或毛病与危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任务。
本案系产品任务轇轕,原告主见系新日公司生产,于2019年3月22日自鑫泰公司整车购买,对此提交了档案材料及照片,可认定鑫泰公司向原密告卖了含电瓶在内的整车,且事件发生在质保期内。本次失火事件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动怒缘故原由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故障热失落控所致。由此可知,案涉电动自行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且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毛病不仅引发了失火事件的发生,且与失火事件造成原告的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付向生产者供应有缺陷的零部件,生产者利用该零部件制造的产品存在毛病致人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发卖者承担民事任务。生产者、发卖者主见应由第三人承担任务的,亦应对零部件详细供应者等承担举证任务。本案中,新日公司仅认可车架系其生产制造,主见电瓶并非其生产或安装,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对新日公司有关其生产制造的电动车电瓶系经销商安装,应由其他电池生产企业承担侵权赔偿任务的抗辩见地,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包括锂电池在内的案涉电动车系新日公司整车生产制造。鉴于新日公司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原告要求被告新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任务的主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选择新日公司承担任务并撤回哀求鑫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任务的主见,法院不持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有关部门就电动车停放、充电失火戒备等已明确作出规定,原告应知晓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所蕴含的失火风险,但其在电动车利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把稳责任,对失火事件的发生及丢失的扩大亦应存在一定的差错。对此,根据过失落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新日公司的任务。
末了,原告所主见丢失的确定,此部分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见的医疗费丢失,法院予以确认;被失火烧毁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丢失,鉴于现已无法通过鉴定办法对事发时物品代价进行确认,因此结合失火事件情形,对此部分数额,法院予以酌定。原告主见精神危害赔偿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改动)》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讯断如下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株式会社于本讯断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各项丢失共计9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官网显示,江苏新日电动车株式会社(简称:新日股份)是紧张从事高端、智能电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与发卖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上市公司,2017年4月27日,新日股份(股票代码: 603787) 上岸上海主板A股上市,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家上岸主板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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