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05:35
83%的民事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更是超过90%
电子数据证据是电子信息技能发展的产物
具有数字虚拟性和技能依赖性等特色
法官如何审查和认定电子数据证据
一起来理解吧!
本期作者
陈亦雨
上海徐汇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
三级法官
本期作者
高 爽
上海徐汇法院
审判监督庭
法官助理
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产生办法的不同,可以分为:
一、直接在电子介质中形成并存储的信息或电子文件,如: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运用做事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打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形成、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利用设备的录音、摄像功能对声音、实物实景进行录音、摄像后形成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影像资料等视听资料电子文件。
审查原则
一、核看原件、原始载体原则
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存在原件、原始载体的,当事人应该供应原件、原始载体。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同等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原件。
审查时应结合来源的合法性、流转的真实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设备参数等判断电子数据是否具备真实性。
当事人无法供应原件、原始载体的,可以通过技能鉴定等办法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二、技能中立原则
若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等技能手段进行存储固定的,则应审查其利用的韶光戳、智能合约、哈希值、电子署名等技能是否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供应上述技能的平台是否有资质、是否系案件短长关系人,确保技能手段有效且中立。
同时,由于不同平台所采取的技能手段可能存在不同,对付此类不同技能手段固定和提交的电子数据,只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不产生证明力大小的差异。
审查要点
一、电子介质适当性
勘验电子数据形成、存储的电子介质、原始载体,核看电子介质、原始载体的详细运行是否正常、网络连接是否安全。
若电子数据已通过区块链等技能上链固定,则需从技能威信性、有效性、中立性三方面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的适当性。
1. 技能威信性
对平台的威信性审查,并不仅以是否得到合法运营资质为单一考量要素,应该结合是否受到业界较为广泛的认可、是否发生过安全性事件等其他成分综合考量。
详细来看,在法律实务中,一样平常可以推定诸如公民法院区块链统一平台、天平链等由法律机关搭建或主导建立的法律区块链存证平台,符合系统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技能有效性等哀求,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其他非官方主体搭建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因不具备法律公信力,须要在个案中进行全面审查。
2. 技能有效性
举证方应该对区块链存证平台供应技能解释,对存证系统及技能手段进行阐明,证明存证系统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标准,数据的天生、存储、通报等依照科学、中立、可靠的技能规范完成,数据构造、节点数量能够有效防止修改,不因存证平台内部职员或持有证据一方的操作失落误而增加数据被修改的可能性。
3. 技能中立性
区块链存证平台与电子数据保管申请人不存在管理、经营、利益关联等短长关系。
二、电子数据真实性
公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可根据详细电子数据保管情形,哀求举证方出示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韶光、获取路径、必要的附属信息和关联痕迹等,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性。
在前述信息存在抵牾或无法显示时,若举证方无法供应补强证据证明、作出合懂得释且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若为通过区块链技能固定的电子数据,则举证方应提交电子数据原文及对应的存证编码(哈希值),根据存证编码(哈希值)等信息进行校验。如通过验证,可认为不存在增加、删除、修正及不完全环境,电子数据具备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须要解释的是,因区块链技能仅能对存储于链上的证据发挥防修改的浸染,对上链前的非原生电子数据未供应信赖包管,可能涌现多版本预留等问题。故而在审查数据真实性时,应该以数据上链节点为界线,对上链后和上链前数据采纳不同的审查办法。
三、数据内容完全性
对电子数据内容完全性的哀求,与其他证据类型的哀求同等,要把稳数据内容是否固定完全且与本案有关联,是否能独立或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完全的闭环来证明待证事实。
目前,在法律实务中,涌现较多的有对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录屏后直接天生的网页抓取类电子数据,以及利用录音、摄像功能对声音、实物实景进行录音、摄像后形成的音视频文件。
在审查时,应重点审查网页抓取、截屏录屏、录音、摄像过程是否完全,实物实景的来源或出处、初始状态、封存状态与视频文件显示状态是否同等等。
举证任务分配与证明力认定
一、举证任务分配
供应电子数据的一方,应该首先证明数据来源、形成、存储过程符合规范,具备真实性。
供应方完成证明后,异议方提出电子数据不具备真实性的,应该供应证据证明或者解释情由。
鉴于电子数据常日保管在举证方,异议方初步证明难度较大,举证任务的分配可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电子数据获取难度、本钱、便利性等成分综合考量。
二、证明力认定
电子数据证据经确认完全、真实后,应结合其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判断与其他证据的内容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全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上风证据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作者简介
陈亦雨,法律硕士,曾参与编写《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探索与实践》《知产类案全流程网上办案的试点探索及优化思考》《侵害牌号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等审判实务类书本、文章,执笔撰写的《“诉源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多元化轇轕办理机制研究》获2020年度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精良调研课题,执笔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知识产权案例精选》。近五年,曾荣获上海法院三等功1次、上海法院奖励1次、徐汇区个人奖励2次、上海徐汇法院“十佳青年”称号2次。
高爽,法学硕士,曾参与制订《徐汇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规范化指引》《徐汇法院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指引》。
来源丨上海市高等公民法院、
上海徐汇区公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处
笔墨:陈亦雨、高爽
任务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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