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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入口科学研究、科技开拓和传授教化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关照
财关税〔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操持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培植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操持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心宣扬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入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入口科学研究、科技开拓和传授教化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履行。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能开拓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入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实行。
二、出版物入口单位的免税入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实行。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入口科学研究、科技开拓和传授教化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点击下方链接可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入口科学研究、科技开拓和传授教化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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